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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房产遗产(在日本为何有人因为继承了遗产而发愁的”茶饭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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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日本的继承税 ,固定资产税 都非常高,如果继承的房产年久失修,继承人就要花很多维护,如果房子已经是危房的话,发生火灾或者倒塌,就会波及周围邻居,还会引来官司。 而且继承的遗产如果有负债的话,还要继承这笔债务,如果不想继承遗产的话,还要花钱找人帮自己办理遗产放弃手续。所以在日本继承遗产有时并不是好事。

在日本很多人并不愿意继承遗产,因为遗产不仅是继承房地产和存款,也要继承债务等负资产,所以有的人在父辈死亡3个月内就会办理放弃遗产申请。有些人不愿意继承遗产还有其他原因,比如不想回老家发展,觉得继承没什么必要,继承遗产反倒是负担,还有人因为和所继承的人关系已经疏远 ,而且房子简陋,但是每年都需要缴纳一定的固定资产税,这对于继承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在我们国家继承遗产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日本就不一样了,很多日本人都不愿意继承遗产,放弃继承权的现象在不断增多。因为日本国内的税率非常高,有时甚至达到55%, 这些高得离谱的继承税让日本的富人们都感到头疼无比,更不要说普通人了,所以很多人宁肯花钱找人办理遗产放弃手续 。所以现在日本有很多无人继承的空房子和空地产 ,这些空房子和地产最后都会归国家所有。

随着日本的老龄化和少子化的日益严重,很多老人去世后遗产的继承就成了就成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一方面是巨额的继承税,另一方面继承遗产的后续维护也很麻烦,甚至要承担债务,所以很多人就果断放弃继承权。对于不少日本人来说,多余的房产只是一种负担的代名词。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现实生活,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1、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存款所获得的利息;,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补偿费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4、夫或妻因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或奖品;,5、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养老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6、夫妻双方对外所拥有的共同债权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权。,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在婚内的,所有相关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遗产也是属于夫妻在婚内的共同收入,但是当遗嘱所有权人再进行订立遗嘱时,明确要求由夫妻中的个人来进行继承的话,那么双方在进行离婚时该继承财产则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办理时,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同一继承人应协商继承份额,照顾遗产继承中生活有困难的继承人员。无法协商办理的,应该诉讼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益。,(一)财产继承从该财产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发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均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财产所有人宣告失踪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失踪不同于死亡,它只发生财产的代管问题。,(二)死亡人留有属于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没有留下属于死亡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三)财产继承要有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公民死亡,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遗赠中的受赠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为继承人或受赠人;如果公民死亡后,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中指定的受赠人,死亡的合法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发生遗产的处理问题。,(四)财产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与死者债务的清偿相统一,谁继承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负责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是,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继承人没有清偿义务。,(五)财产继承是死者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的方式,其各种不同的转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1、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继承和遗赠;,3、法定继承人;,4、无人继承和无人受赠的遗产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