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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房产(无租赁期限使用房产合同如何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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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无租使用房产合同可在签订时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如无法取得 房产原值可请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作为原值进行纳税,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或请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房产原值进行纳税。需要交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房东将自己的房产无偿给您的公司使用,属于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不动产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房产税: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由于房东将房产提供给您的公司使用。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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