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已退代管信托房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已退代管信托房? 代管房是指业主因各种原因未申请产权登记, *** 给予代管的房屋。信托房是指海外华侨、侨眷通过信函方式,委托 *** 代为管理其在我市的房产。 已退代管信托房是指经业主或其继承人申请,房管部门按规定将代管房、信托房的管理权退还业主自行管理的房屋。
问题二:店面买卖合同里的盖章是代管房是什么意思 这房产所有权不属于合同的相对方。
问题三:代管房有房产证吗? 有,按照规定,只要是房屋就应当办理产权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用房只登记,不办法产权证书;只管公房不颁发证书)
问题四:什么是代管公房 公房是公家所有的房产,一般指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总之不同于私人房产。国有的公房一般是由房管局直接管理,但一些国有企业的房产就由该企业自已管理,不由房管局管,既称代管。这已经是过去的概念了。
问题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的定义是什么? 房产代管人是指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其房产。代畅人就是房产代管人。你公司与A公司有租赁合同证明你公司为使用人。是否要缴要与地税局协商了。
问题六:咨询什么是直管公房和单位代管公房 直管公有住房是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
单位自己的房屋属单位自建或单位房改房
问题七:上海代管房能允许新户口进入吗 上海代管房目前不允许新户口进入。
上海市人民 *** 代管房地产,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一、本市下列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代为管理:
甲、逃亡之 *** *** 各级公务人员所有房地产无人经营者;
乙、 *** *** 保管汉奸财产中之房地产;
丙、外侨之房地产因业主离沪无人经营致被人窃占者;
丁、经 *** 匪帮强行霸占之房地产,未经权利人申请发还,或虽经申请发还而非权利人自行申请,所委代理人代理权又属欠缺或证件不齐,或业主死亡合法继承人未能判明,有代管之必要者;
戊、其他经人民 *** 各机构处分交付代管之房地产。
附属于房地产之器物设备之代管,适用前项之规定。
二、房地产代管期限暂定为三年,在代管期内,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或代理人得提出证明文件申请发还,经房管处审查属实,应即发还申请人。
房管处认为前项申请为无理由时,应以批示驳回之,并应将该项批示送达申请人收受;申请人如不服前项批示,应于批示送达之翌日起十五日内,向房管处提出异议,房管处认为异议有理由,应变更原批示;认为无理由,应检同卷证转送本府为最后之决定,分别驳回异议或变更原批示后即为确定。
三、代管本办法第二条甲、丙、丁规定之房地产,应将代管产业详情、代管原因及期限刊登解放日报,如有批示一并公告之。
四、代管之房地产,如系租地造屋或有债务及其他权利关系,应由利害关系人在代管期内,检同有关证据向房管处申请核办。
五、房管处代管房地产,应尽管理人之责任,并得视产业状况分别予以运用,附属于房屋内之器物设备如有损坏之虞或不便代管者,亦得商同有关机关先行拍卖,保管其价金。
六、运用房地产所获之收益于扣除代管费20%后,得连同前条拍卖价金以折实存款专户存储。
七、代管房地产应负担之捐税及修理费用,由前条存款中拨付之,无前条存款或存款不足时,垫付之款亦折成折实单位,由申请发还人负责清偿。
八、代管房地产,除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毁坏灭失不负责任外,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受有损害者,房管处应即请求赔偿,并以其所得赔偿金或权利让与申请发还人。
问题八:什么是“直管公有住房”?房产类别、房屋产别具体怎么分类? 直管公有住房 是房产管理部门(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区别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建造、购买的自管公房。
房产类别又称房屋产别,是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性质或私有性质或管理方式或产权取得方式的类别。如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军产、私房、经租房、代管房。新增加的类别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经适房、公租房、限价房等。
问题九:公民有权出售代管的房屋吗?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冯锦祥、冯锦龙是双胞胎兄弟。1990年,二人的父母双双逝世,遗留砖瓦房四间,兄弟两人各继承两间,并办理了各自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1994年,冯锦祥去深圳做工,临走前将自己的两间房屋委托给弟弟冯锦龙看管,允许冯锦龙居住或出租,若出租则租金用来修缮房屋。不久,冯锦龙就将该房出租给丁军华,每年用其租金维修房屋一次。1998年,冯锦祥在深圳购买了房屋,一家人在深圳定居。1999年,丁军华想买下租赁的房子,就问冯锦龙是否愿意卖。冯锦龙认为自己看管房子多年,进行维修管理,而且哥哥多年不要,认为有权处置,于是就将代管的两间房屋卖给了丁军华,并同丁军华签订了卖房协议。丁军华通过在房产所的亲属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00年,冯锦祥回家探亲方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于是就找弟弟索要,并要丁军华迁出。冯锦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无法调解,冯锦祥便一纸诉状将弟弟冯锦龙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这是一起房屋代管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出售代管房屋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和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财产的所有权人才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他人未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处分所有权人的财产,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在这起纠纷中,冯锦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委托给弟弟冯锦龙代管,是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授权行为,冯锦龙只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
尽管冯锦龙多年维修该房,管理该房,但并不依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其出卖他人房屋的行为违法,故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冯锦龙的卖房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自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十:房屋的代管权是否能转让 不能转让。
代管权不是所有权,不能处分,转让代管权,必须事先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没有得到同意的转让,事后所有人追认才有效,事后也得不到所有人追认的,转让无效。
不动产的权属状态是现势指的是一种房屋状态。现势指查询时点对应的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所有权起止时间,代表着房屋目前的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的信息。
一、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物权制度,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生产等具有长远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涉及的范围广泛而复杂,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料,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能够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有效实施,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