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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预抵(对买房人预抵押登记房产银行是否具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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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指明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但预抵押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或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说明法律赋予了预抵押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而且《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对债权权利消失的时效规定,也明显区别于物权。

银行提供的房产抵押预告登记并不具有物权效力,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一、预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

就是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人支付了首付款后,办理按揭贷款。因办理贷款时需要用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购买人贷款,不但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还要进行抵押登记。因房产不具备登记条件,先办理预抵押登记,待具备登记时,再办理已式抵押登记。

二、预告预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预告登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押登记制度: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

三、"预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呢?

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预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抵押登记即是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以其支配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后,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请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所作的记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如果房地产权利人设定了抵押权,其所有权上就会留有瑕疵,只有通过登记制度公示之后才能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就是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