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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问题汇总(请问一个关于老人房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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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住的这套房子 应该是你父母共有 跟新妈无关 她没有任何权利

你母亲过世 房子的一半是她的遗产 由你父亲和子女们共同继承

假设你们家有三兄妹 房子现值80万 那这套房子你父亲有50万 你们兄妹各有10万

而你父亲的这50万 是属於她的婚前财产 所以跟你新妈无关

但一旦你父亲过世 这50万新妈就可以跟你们兄妹三 一起继承 一人四分之ㄧ

有遗嘱单独指名别墅给你姊姊 是有效的 但要防止你父亲又偷偷另立遗嘱

新遗嘱的法律效力胜过旧遗嘱

遗嘱的法律效力又胜过法定继承权

所以如果你父亲偷偷立了新遗嘱 把所有财产都留给新妈 你们就惨了

建议你们现在先申请法定继承你母亲的遗产 把现住的房子做持份比例分割

至少能先保住你们兄妹每人的10万

房产分配问题,现在我该怎么办?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这套房产是你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你父母一人一半,当你父亲过世后,你母亲享有50%的房产,其余50%的房产由你母亲、你、两个哥哥平均继承。也就说说,你母亲共享有5/8 ,你们兄妹三人分别享有1/8的房产。

关于能不能通过你把房子卖掉,这涉及到共有房屋的处分权问题,由于除你之外,他们共享有7/8的房产,有权对外转让,然后按照各自份额享有转让款。

关于你母亲立遗嘱的问题,对于其享有份额的5/8的部分有权立遗嘱,看可以将5/8分给任何一人。

你所说的“你母亲能继承的50%”应该是其原先就享有的那一半财产,有权进行处置。

以上的说法是这套房产是你父母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你父亲的婚前财产外,那么你母亲、你、两个哥哥分别享有1/4的房产。此时,他们仍有权进行转让,但是你母亲只能就其享有的1/4进行处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