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房产证还可以加名字。
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有三种,即房屋产权赠与、房屋买卖和析产登记,出现最多的是第一种;房屋产权赠与通常是父母在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或者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房本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房产证上加名字可不是只是加个名字而已,通常会涉及到产权、债权、税费等诸多方面。而且房产证上加名字对于婚前、婚后,是否有贷款未偿清有不同解释,不同情况的办理费用也不相同。
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如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条件,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
3、拿测绘图(表):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在我们缴纳完税费后一定要保存好凭证,一旦遗失后果很严重。
综上所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不是自己名下,需要先核实清楚该房屋的真实产权所有人,并确保该房屋是否可以正常出售或转让。
同时,需要了解该房屋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纠纷或争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核实。
具体有三种改名字的方式如下:
1 、产证改名字方法一是赠与:还要再看买方的付款方式,一 次性付款或者银行贷款房产证去名字二次性付款,较定金,然后双方去房管局劫过户,同时买方将剩余房款打在银行进行监管,最后过完户,买方到房管局取新房本,卖方到银行取钱;
2 、房产证改名字方法二是题卖: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带以下材料到所属的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地籍图,契税凭证原件,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赠与合同原件,房产证去名字的注意事项;
3 、房产证改名字方法三是析产: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假设房屋产权人刘某某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他除了可以选择以上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
拆迁房产证不是自己的名字,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 、了解情况:首先需要了解房产证的真实情况,例如房产证持有人是谁、产权归属等;
2 、寻找证据:如果自己确实拥有房产权,但是房产证不在自己名下,需要寻找相关证据,例如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证明自己拥有房产权;
3 、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房产证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请变更,将房产证的持有人改为自己的名字;
4 、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房产证上的持有人已经过世,需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将房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如果房产证上的持有人仍然在世,需要与持有人协商,办理过户手续;
5 、诉讼:如果房产证上的持有人不同意变更或者拒绝与你协商办理过户手续,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房产证的持有人改为自己的名字。
综上所述,在办理房产证变更或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