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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中房产(房屋抵押期间可以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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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期间原则上可以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在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过,如果抵押合同当中另有约定,比如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不能随便转让抵押房产,抵押人就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所以房屋抵押期间原则上可以出售。

处于抵押期间的房子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个过户的障碍。因此在那个买房人他愿意代为清偿债务,消失那个抵押权之后,它是可以办理房子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屋抵押过户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1、贷款人未告知

在过户过程中,如果贷款人没有告知该房屋已经被抵押,可能会导致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甚至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

2、过户前还款

如果购房者在过户前没有清偿所有未还贷款,可能会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从而导致该房屋被拍卖或冻结。

3、欠税

如果卖方在过户之前没有缴纳相关的税费,可能会导致购房者需要承担更多的税费,并可能会被罚款。

4、注意事项

如果你打算购买未还清贷款的房屋,建议先了解清楚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并确认剩余的贷款期限和金额等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在进行过户时,也需要注意相关的税费和手续的办理,以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存在抵押的房产证能撤销吗

下面,醉学网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这里所说的房屋抵押,是指购房者为向银行贷款购房,以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给贷款银行,当购房者不能向银行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银行就是所谓的抵押权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问,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买卖存在抵押权的二手房,就必须先行偿还贷款银行的剩余贷款,再由银行、出卖人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后,该房屋才能按照买卖双方的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因此这就涉及由谁来偿还银行贷款问题,有以下两种方式:

(1)房屋出卖方自行出贵偿还交易房产名下的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然后买卖双方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付款、过户、交房等手续。

(2)由担保公司出资先行偿还交易房产名下的银行贷款。这种方式是指,买方或卖方寻找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先行垫资偿还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然后买卖双方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交易手续。使用这种方式时,担保套司要按照垫责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用,目前一般都是由买方支付该笔服务费。使用这种方式在交易时应注意:在房产买卖合同或居间服务合同中要详细约定由哪一方委托担保公司,必要时可以约定共同选择的担保公司的名称、垫资服务费的支付方、抵押权注销后的通知义务、抵押权注销后办理房产过户受理手续的期限等。

(3)由买方先行偿还交易房产名下的银行贷款,向银行偿还的贷款部分视同买方向卖方支竹房款的一部分。这种方式是指,在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由购房者偿还交易房产名下的银行贷款后,出售方及时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权的注销手续,然后买卖跹方按照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交易手续。

对于买方来讲,首选的当然是第一种方式,由卖方先还贷款,将抵押解除。

法律分析:可以的。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