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还清后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与贷款银行一起办理房屋抵押权的注销手续;
2、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应保险费的退还手续;
3、向开发商办理押金的退还手续(如有)。
若在贷款期间已办理过房产证,只需把银行的注销单、他项权证及身份证拿到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处窗口就可。若未办过房产证、还贷结束后把银行的注销单拿到房管处窗口注销,然后办理房产证,须带以下资料:
1.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私章;
2.购房合同书(正本);
3.契证有复印件;
4.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5.门牌证及复印件;
6.结婚证及复印件或未婚证明。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本章有两节内容:第一节是土地管理法;第二节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从必读法规来看,涉及三部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都涉及到土地的问题,但二者在土地属性上是有差异的。土地管理法主要强调的是土地的资源属性,所以在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法)中所说的所有权,都不是物权法中所有权的概念,而是自然资源法中的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涉及到土地的时候,偏重土地的财产属性。
在大纲中,本节涉及到如下几个知识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管理、土地法律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土地法在司法考试的经济法部分一直是比较重要的,仅次于劳动法部分。考试中分值应该在5分以上。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约定。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乡(镇)级
(2)村级
(3)村民小组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
土地所有权需要经过确权,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3.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1)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划拨给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
(2)集体所有的土地也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在土地法中强调的是用途管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用途是农业生产,所以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土地所有权并不是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土地进行用途管制,不允许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所有者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但是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需要政府审批。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部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2.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让和划拨,还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
3.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使用者要向国家缴纳出让金,取得的有期限的国家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了出让金的期限也决定了出让金的多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按土地用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使用权的内容上,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是没有完整的处分权,只有部分的处分权。
4.可以无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使用者可以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