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赠与人提出,其子女无权起诉要会被赠与的房产。赠与已经履行,如果赠与人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基于缔约的撤销权其撤销事由是赠与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赠与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2)赠与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
(3)赠与人在订立合同时被欺诈若被胁迫。
(4)受赠人乘人之危促使赠与人订立合同。
由《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人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仅仅向受赠人表示撤销合同,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在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下,赠与人还可以变更赠与合同,赠与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赠与人基于缔约的撤销权的排斥期间为一年,意即赠与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失,合同生效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即一般不发生中断、中止,赠与人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消灭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可以不给付赠与财产,赠与财物已经移转的,可以要求受赠人退回。
2、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款实际上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特有的一种权利,在其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这种撤销权产生的事由是赠与人自己的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便可撤销,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行使,具体是多长时间在所不问,这种期间非除斥期间,对于动产而言,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即实现了赠与财产权的移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不动产虽然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使用,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权,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即在某些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虽未实现移转,赠与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3、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独有的撤销权,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其分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惩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在房产证未过户前有效。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就不能撤销的。
具体有如下4种情况:
1、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2、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3、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4、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
扩展资料:
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房子的。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
2、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中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就只有赠与人,不包括受赠人。虽然受赠人拥有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但是这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不能称其为房产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这是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行为,让自己和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