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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特殊备注(房产证上特种用途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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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产管理条例中所称的“特殊用途”房屋,是区别与普通住宅的其他建筑,主要有:1、办公用途,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2、教学用途,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3、医疗用途,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4、科研用途,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5、军事用途,是指由于军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及建筑,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