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爱时将四百万房产一半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女方拒还
北京海淀,一男子在恋爱期间花4500000元购买一套房屋,将房屋产权的50%登记在女友名下。不料刚登记完没有多久,两人竟然分道扬镳。男子请求女友返还登记产权份额,但女友拒绝。协商未果下,男子将女友起诉至法院。
男子王某称,14年的时候,他跟女子赵某建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之后,两人有意喜结连理,便相互约见家长及亲友,准备结婚。这时,赵某要求购买结婚住房,且房屋产权的50%作为彩礼必须登记在自己名下,不然就不能结婚。
就这样,16年的时候,王某花450万元在海淀某处买了房屋,按照约定将产权的50%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在17年的时候,两人因矛盾而分手。王某便多次要求赵某返还份额,直至19年的时候才提起诉讼。但赵某却称,她与王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婚约,房屋产权的50%也不是彩礼,她自己也支付了部分房款。而且王某的请求属于行使撤销权,产权登记早已公示,已经无法撤销。赵某不同意返还涉案房屋50%的产权。
看到这里,你认为这50%的产权属于彩礼吗?赵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涉案房屋的50%产权吗?彩礼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促使两人建立婚姻关系,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订婚礼物或金钱。因彩礼的特殊性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彩礼的返还规则。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尚未进行结婚登记便分手。一旦涉案房屋50%的产权被认定为王某给付赵某的彩礼,王某便可依据前述规定返还。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王某有义务举证证明前述登记产权行为是自己向赵某给付的彩礼。
但很可惜,王某之前并没有跟赵某签过书面协议或有过口头约定,称这50%的产权登记是彩礼。王某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他不能依据前述规定要求赵某返还。那王某可以根据附条件赠与要求赵某返还吗?这还是面临同样的问题,王某需要证明赠与50%房屋产权的目的是两人结婚。王某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得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咋判的?王某即使能够证明50%产权的赠与系附条件赠与,他也没有办法拿回来。两人在17年分手,王某却于19年起诉撤销赠与,显然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所以,基于本案事实及前述分析,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放在王某再合适不过。相信他向赵某赠与如此大笔金额的财物,其初衷肯定是想与其缔结婚姻。但他却在实际执行时并将这个目的固定下来,纸面上或者口头上,致使他无法证明赠与50%房屋产权是彩礼或附条件的。
当然,如果他能够证实,他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一直守着权利向赵某索要,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求助法院,让法院进行撤销赠与。但他都没有做到,致使自己因缺少证据而无法拿回财物,实在令人唏嘘!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法律分析:对于涉及房产赠与的合同,按照合同中明确的赠与房产的合同价格收取诉讼费;如果合同中没有房产价格,在诉讼中也不涉及房产价款的,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