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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温州招商银行 录入员 招聘(工资待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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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要求,结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存放资金适用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代管资金、长期滞留款,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制度执行。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市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二、规范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金存放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者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需开展资金存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或完全由外部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二)集体决策方式。即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党委 (党组)办公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存放业务的方式。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原则上应采用竞争性方式,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采用集体决策方式:

1、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是经招投标确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方式的其他情形。

以集体决策方式进行资金存放的,应存放于原开户行,不得跨行转存,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相应事项的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党委 (党组)办公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同时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三、加强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过程管理

(一)明确银行准入条件。参与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4.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二)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应至少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其中: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市纳税情况,对小微企业、制造业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

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具体评分标准,可参照财政部门专户资金存放的评标标准设置。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贡献度指标参照市财政局设置的,相关指标数据可向市财政局申请,由市财政局按获取的市人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的数据统一提供。

(三)按规定组建评选委员会。资金存放主体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或完全由外部专家组成。

(四)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资金存放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单位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有关公告。

资金存放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资金存放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更正公告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格式进行公告(详见附件1、2、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五)签署定期存款协议。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示完毕后,资金存放主体应及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银行,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六)完成资金存放资料备案。资金存放主体应在办理定期存款存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标书、评标原始资料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定期存单复印件等,装订成册后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七)关注资金存放风险。资金存放银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有权提前收回在相关银行存放的资金,暂停相关银行之后的各期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2.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中标后弃标的;

5.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6.未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7.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款竞存公平性或资金安全性的问题的。

四、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

(一)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金存放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二)禁止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市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五、规范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处理

(一)规范续存决策方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续存利率和期限。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六、落实公款存放主体责任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廉政风险,并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测算本单位的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切实做好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负责制定部门实施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开展对下属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各主管部门督导、执行不力,或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启动约谈、通报机制。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三)针对部分单位闲置资金量不大,实施竞争性存放成本较高的情况,市财政局将在条件成熟后择机启动代招举措。届时,各单位可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按照自愿原则向财政部门申报近期闲置资金量,经财政部门统一公开招投标后,由中标银行持财政部门发放的中标通知书自行与资金所属单位对接,按资金管理和存放要求,由各单位自行完成资金存放。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本通知各项规定,确保加强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市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对本级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汇总本地区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市县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行办法》中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招标公告(模板).docx

2.中标公告(模板).docx

3.更正公告(模板).docx

4.廉政承诺书(格式).docx

5.市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docx

6.市县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docx

 

温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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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培训,前期有师傅一对一带教。

有培训,前期有师傅一对一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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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内部转岗:行政,市场,消费信贷部,招聘,培训,后台征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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