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交通
(一)城巴、小巴、水乡新城公汽、东莞巴士、镇内(园区)公交及轨道交通(地铁)应当张贴敬老优待标识,为持有“东莞市敬老优待卡”或“东莞市非莞籍敬老优待卡”(以下统称“优待卡”)的老年人乘坐提供免费优待。
(二)城市公共交通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先购票窗口,设置老年人候车室或老年人专座。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
一、公共交通
(一)城巴、小巴、水乡新城公汽、东莞巴士、镇内(园区)公交及轨道交通(地铁)应当张贴敬老优待标识,为持有“东莞市敬老优待卡”或“东莞市非莞籍敬老优待卡”(以下统称“优待卡”)的老年人乘坐提供免费优待。
(二)城市公共交通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先购票窗口,设置老年人候车室或老年人专座。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二、文化娱乐
(三)全市公立的博物馆【含东莞可园博物馆、鸦片战争博物馆、海战博物馆、冠和博物馆、东莞蚝岗博物馆、东莞饮食博物馆、唯美陶瓷博物馆(中国陶瓷博物馆)、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威远炮台、沙角炮台】、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持有优待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在莞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其中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观提供免费优待。
(四)全市各电影院(厅)、东莞玉兰大剧院应当为持有优待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在莞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其中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观看电影、演出提供优惠。
三、公园、园林、旅游景区(点)
(五)全市享受财政补助的所有公立的公园、园林、旅游景区(点)(包括茶山南社古村落、袁崇焕纪念园、虎英郊野公园、同沙生态公园、水濂山森林公园、大屏障森林公园、旗峰公园、榴花公园、东莞市植物园、东莞市人民公园等)应当为持有优待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在莞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其中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游览提供免费优待。
(六)本市老年人凭优待卡,享受免费进入深圳市、惠州市部分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公益性文化场馆(已与我市签订协议的公园、景区)优惠待遇。
(七)本市老年人可根据其他城市老年人优待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医疗就诊、健康服务
(八)市属医院和镇(街、园区)公立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并在服务窗口张贴敬老优待标识。同时,市属医院和镇(街、园区)公立医院在挂号系统设置上,应当把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排队顺序按年龄高低自动排序,安排年龄大的优先就诊(系统设置条件成熟时实施)。市属医院和镇(街、园区)公立医院应当为持有优待卡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的贫困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免收家庭病床出诊费。有条件的市属医院和镇(街、园区)公立医院应当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服务。
(九)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定点免费体检服务,并提供健康咨询指导。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视病情需要,为慢性病老年患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上门就诊服务。
五、法律援助、公证
(十)市、镇(街、园区)司法部门对涉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当提供优先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市、镇(街、园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司法救助。
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十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镇(街、园区)、有关职能部门,为东莞户籍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家庭户口的老年人须向户口所属的村(居)委会提交资料申领、集体户口的老年人须向户口所属的镇(街、园区)社会事务办(局)提交资料申领。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七、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十二)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镇(街、园区)、有关单位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出资,为本市户籍的75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五保户、低保户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自费投保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无户籍限制。
八、老年教育
(十三)市、镇(街、园区)、村(社区)设立的老年大学(学校)应当为持有优待卡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的贫困老年人入读,提供学费减免优待。其他老年人可自费报名入读老年大学(学校)学习。
九、租房
(十四)市、镇房管部门应当为持有优待卡的纯老年人户的老年人租住房屋(含廉租房)提供优先选择楼层优待。市、镇房管部门对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持有优待卡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十、长途客运、铁路
(十五)长途客运、铁路等场站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先购票窗口,设置老年人候车室或老年人专座。有条件的火车站应当安装电梯与站台相连,并安排老年人优先上下车。
十一、其他事项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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