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包含的范围不一样:产权证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指的是可以证明产权归属的所有的证件,主要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等。房产证是一个明确的概念,也专指那个房本。
法律客观: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旨在使物权于未来发生变动的债权所为的登记,以及个别情况下保全尚未本登记的物权所为的预备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1款的规定,预告登记之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换言之,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所以《物权法》第二十条第1款后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中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也就是基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预告登记的范围包括买卖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其中买卖房屋包括现房买卖和期房买卖;而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对房屋交易而言,主要是指设定房屋抵押的协议,也包括期房抵押与现房抵押。在期房的买卖和抵押交易中,由于相关合同的签订与物权登记的间隔时间较长,可以充分发挥预告登记保全相关债权请求权的目的,自然可适用预告登记。而对于现房买卖和抵押,虽然办理签订合同与办理登记间隔的时间很短,债务人违背合同义务再次处分房屋的可能性很小,但现实的交易方式多样,不排除当事人有此种需要。如在房屋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卖方为了防止买受人违约,而与买受人约定,只有在最后一笔房款付清之后才与买受人一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买受人为了使自己在全部房款付清之后能够确定地得到房屋所有权,阻止出卖人一房多售,也具有申请预告登记的需要。根据此范围及《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预告登记可分为以下四种:(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所谓商品房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商品房预告登记有什么作用
1、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
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实践意义在于,权利人所期待的未来发生的物权变动对自己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非要发生这种变动不可;而法律也认可这种变动对权利人的意义并予以保障。
2、避免一房二卖: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排他的效力,因此购房人很难杜绝追逐利益的开发商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转卖他人。在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根据预告登记具有物品排他性质的法律特殊性,开发商如果违背预告登记内容对房屋进行处分,则根据预告登记的法律条文,其行为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