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Family Law
自2020年开始,由于新冠疫情起此彼伏的爆发和对应的各种封锁,澳大利亚的离婚率开始飙升,同时事实婚姻/同居夫妇的分居可能更多。经济的衰退、工作的丧失、国门州门的关闭、学校不定期停课等各种因素都有可能成为一些貌合神离的伴侣们压倒骆驼的最后...
前言
Family Law
自2020年开始,由于新冠疫情起此彼伏的爆发和对应的各种封锁,澳大利亚的离婚率开始飙升,同时事实婚姻/同居夫妇的分居可能更多。经济的衰退、工作的丧失、国门州门的关闭、学校不定期停课等各种因素都有可能成为一些貌合神离的伴侣们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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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澳洲的离婚申请本身简单快捷,但离婚之后的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等每一个问题都会像藤萝爬上葡萄架一样-纠缠不清。
众所周知,中国的婚姻法和澳洲的家庭法差异巨大,比如国内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参考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而澳洲则适用无过错离婚制度,因此直接套用国内的离婚官司经验显然很容易缘木求鱼。在别人家的地盘自然要遵守别人的游戏规则,否则尤其在更加复杂的跨国婚姻离婚案件中,华人这一方容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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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小姐的跨国婚姻离婚之路
十几年前,L小姐从中国西南的一座城市远渡重洋来悉尼留学。留学期间,L小姐认识了澳洲本地人P先生,两人同居之后很快便喜结连理。婚姻之后,L小姐获得了澳洲国籍,然后在几年之后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数年后,L小姐与P先生婚姻破裂开始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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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先生是普通的工薪阶级,而L小姐虽然自身收入不高却手握大量父母给她的资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小姐使用父母的钱在悉尼购置了多套房产在自己名下。子女使用父母的钱买房在华人圈十分常见。
面对巨大的经济实力差距,P先生提出要分割这些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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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财产分割分为傻瓜四步走:
第一步:披露双方所有的财产并把这些财产列入一个资产池(Asset Pool)以便后续的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池中的财产同样包括婚前个人名下的财产,当然也包括在澳洲境外的财产。作为华人,需要注意的是若不积极披露在国内的财产,那么后续有可能会面临失信于法官或者最终和解协议无效的风险。披露并不意味着承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的律师可以在披露的同时声明该财产因何原因不应当列入资产池作为共同财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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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明确双方对经营婚姻关系所做出的的贡献(Contributions):
“贡献”既包括经济上的(Financial Contributions)、非经济上的(Non-Financial Contributions),也包括了直接的(Direct Contributions)和间接的(Indirect Contributions)。
个人带入婚姻的资产以及婚姻关系期间的收入显然属于经济上的贡献。
照顾孩子、做饭做家务属于非经济上的贡献。
直接的贡献包括了使财产增加的贡献,而间接的贡献包括了避免财产减少的贡献。比如,若丈夫是建筑工人,且自己动手为婚房做了翻新,那么这就省下了本来应该请专业人士施工所支付的费用,这就属于间接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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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法定考量因素(Family Law Act 1975 (Cth) Section 75(2)):
《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第75条第2款列出了一大串法官在做出分割的时候必须要考量的因素,常见的几种包括:
1. 双方的年龄
2. 双方的健康状况
3. 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4. 是否有一方负责照看未成年子女
5. 双方的养老金、津贴、补贴等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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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做出公平公正的分割(Just & Equitable)
法院要在认真考量过上述三步的信息之后做出公平公正的分割来。请注意,由于澳大利亚适用无过错离婚制度,因此家暴、劈腿等过错不会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至于分割方案是否公平公正,法官只会参考前三步所涉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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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L小姐的情况,L小姐虽然购买的房产在她名下,但是她使用的是其父母的钱购买并为父母投资和暂住使用。因此L小姐的律师向法官提交了相关证据,主张该不动产是L小姐作为信托管理人替其父母持有的财产(Constructive Trust),最终法官同意了该主张,将该不动产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资产池之外。
子女抚养争议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无辣不欢一口标准四川话的L小姐不能接受自己的女儿在悉尼成长为香蕉人,因此L小姐定期会带女儿回国接受中国文化的滋养。然而这是P先生所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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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中国大陆不属于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的成员国,因此P先生担心L小姐会彻底带走女儿。这种事情在跨国婚姻案件中确实时有发生,因此P先生甚至请求法院将女儿的名字放进机场限制出入境名单(Airport Watch List)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带走子女的一方本身即是子女的父母和监护人,但是将孩子带走使其与另一方不能接触依然属于“诱拐行为”(Parental Child Abduction)。在澳大利亚,若法院程序仍在进行中或法院已经下达了子女抚养方面的法令,则该行为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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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L小姐的代理律师作为澳大利亚本地人,借着语言文化上的优势,在递交给法院的文件里清楚展示了L小姐与澳大利亚本地社区的纽带以及L小姐女儿与中国接触的重要性,并为L小姐唇枪舌战成功说服了法官。
最终,L小姐的财产和子女问题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回顾案件,L小姐的离婚对象是local,对方的代理律师也是local,L小姐作为华人新移民如果不能找到足以匹敌的专业律师事务所,那么在面对离婚官司的时候一开始便会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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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信赖的律师事务所
代理L小姐的律师事务所叫Justice Family Lawyers,是一家澳洲本土的律师行,目前谷歌评分高达4.9/5.0。
事务所专精家庭法(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婚前/婚后财产协议、家庭暴力案件、子女抚养协议、法院同意令申请等)、继承法(遗嘱订立、遗产管理等)、刑法(AVO、袭击罪等)、物业法(房产过户等)等。
作为一家主要由澳洲local律师组成的正规的本地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在草拟任何法律文书的时候还是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时候,local律师都能发挥最大的语言文化优势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与此同时,律所也有华人律师可以为提供中文服务协助。此外,事务所还提供NAATI中英互译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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