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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订酒店入住时被要求每天多付130元,拒绝后店员称没钱别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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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黎先生以140元每晚的价格订了5天的房间,等去办理入住时却被告知只能住一天,要么把剩下4天的房钱退还,要么就加130元钱每晚才能继续住。黎先生不同意,却被店员讽刺:没有钱就不要来旅游。 半个月前,黎先生远在外地的亲戚说五一小长假要来株洲游玩。黎先生很高兴,表示热情欢迎,...
湖南,株洲。黎先生以140元每晚的价格订了5天的房间,等去办理入住时却被告知只能住一天,要么把剩下4天的房钱退还,要么就加130元钱每晚才能继续住。黎先生不同意,却被店员讽刺:没有钱就不要来旅游。 半个月前,黎先生远在外地的亲戚说五一小长假要来株洲游玩。黎先生很高兴,表示热情欢迎,随后在离家附近找了一家店,以130元每晚的价格预订了5天房间,安排好亲戚来了直接入住。 半个月后,终于迎来了小长假,黎先生的亲戚也如约而至。当天晚上,黎先生便带着亲戚到开好的房间办理入住,却被店员告知只能住一天,剩下的4天会全额退款。 黎先生表示不理解,问道为什么不能住?是没有房间了吗?店员说有房间,要加钱,还说就靠节假日涨价赚点钱,现在已经涨到了270元钱每天。如果想继续住,就要每天加130元钱。 黎先生对于这种临时加价的行为不能接受,表示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订的房间,5天的钱都付齐了,不同意退房,也不愿意加钱。 店员这时不耐烦的说道,你在哪里订的?就去哪反映,不关我们的事,还讽刺道:没钱就别出来旅游。 黎先生被怼得气不打一处来,但也毫无办法,便将该店的行为向市监局进行了举报,要求退一赔三。对方来到该店了解情况后告诉黎先生,自己只能从中协调,如果要求赔偿还是要双方沟通。 经过协调后,该店表示可以按照原价安排入住,拒绝任何赔偿。 黎先生想到亲戚好不容易来一趟,为了住宿的事却闹得不愉快,坚持要求赔偿,随后找来调解员,希望能讨一个说法。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跟随黎先生一起来到该店,质问店员有没有加价的行为。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店员没有那么嚣张了,说没有加价。好在黎先生将店员要求加价的证据录了下来,当场放给大家听,店员无话可说了。 随后该店表示,黎先生不是直接在店里订的房间,是不可能对其进行赔偿的。目前,此事还在协调中。 1、本案中,店家的行为该怎样认定呢?倪先生要求退一赔三会得到支持吗? 首先,对于节假日涨价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要提前进行说明,并改掉原先价格。黎先生是在半个月前订的房间,并没有看到要涨价的信息。 也就是说,黎先生既然按照原价已经预订成功也付了款,说明双方已经构成合同关系,应按照协议内容来履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临时加价,属于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该店因违约行为给黎先生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该店临时加价的行为还涉嫌价格欺诈。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具体到本案,该店明显在假期会涨价,事先并没有作出任何说明,还将原价挂出去,这种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使黎先生陷入误解,用平时的价钱定到了假期的房间,等入住时又临时加价,这种行为,构成欺诈无疑。 3、黎先生碰到临时加价的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是合情合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具体而言,黎先生不但有权要求该店退回所付的价款,可以要求赔偿价款的3倍损失。 在此事件中,诚信才是经营之本,只有得到消费者的支持,才能收获利益。作为经营者,为了一点利益就自毁口碑,终究无法长久经营。 大家对这种临时加价的行为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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