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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扶贫搬迁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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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改善搬迁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贫搬迁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改善搬迁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贫搬迁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搬迁贫困户给予一定额度补助的专项扶贫项目。    第三条各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扶贫搬迁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计划实施、协调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扶贫搬迁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因地制宜、择贫搬迁的原则,实行扶贫搬迁与整村推进、农业基地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促进转移就业相结合,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二章实施范围、对象与搬迁方式    第五条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六条享受扶贫搬迁扶持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生存环境恶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资源严重匮乏,通路、通电、通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远远大于扶贫搬迁的;    2、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家庭经济长期困难而导致住房条件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    第七条扶贫搬迁项目以县(市)为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因地制宜地探索扶贫搬迁有效模式,合理选择安置方式。或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将需要搬迁的贫困户有计划地集中安置在产业基地、中心村或小城镇,统一配套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增收、发展和就业机会;或因户施策、分散安置,将需要搬迁的贫困户分散安置到本村或其他行政村,改善其生存环境和生产条件。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八条省里对扶贫搬迁实行人平不低于2000元或户平不低于8000元的指导性最低补助标准。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农村建房成本和视搬迁贫困户的经济能力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执行的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主统一确定。    第九条扶贫搬迁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在省下达的因素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中,有计划地做出安排和落实兑现。    第十条扶贫搬迁安置应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建设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落实国家《纲要》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扶贫搬迁建房需求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与扶贫搬迁项目密切相关的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由各县(市)根据实际统筹规划和安排,通过整合相关部门行业扶贫资源加以解决。    第十二条各地对搬迁贫困户发展生产、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等需求,要通过优先安排小额贷款贴息、生产互助金、雨露计划等扶贫到户项目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鼓励和提倡各地对搬迁贫困户实行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等政策扶持叠加,以减少贫困户搬迁所需自筹资金。   第四章项目计划、备案与实施    第十四条扶贫搬迁项目管理与实施的操作程序、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节点,按照本办法附件《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省扶贫办根据各地实际和上年度扶贫搬迁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市(州)及重点县下达扶贫搬迁年度指导性计划。    第十六条各县(市)在收到省扶贫办下达的指导性计划通知后的一个月时间内,确定本县(市)扶贫搬迁年度计划规模和指标分配方案,下达到各有关乡镇及贫困村。    各县(市)扶贫搬迁年度计划指标分配,要确保优先和重点安排到当年新启动实施的整村推进贫困村。    第十七条县(市)扶贫办指导各乡(镇)根据县下达的扶贫搬迁计划指标,在各贫困村(尤其是整村推进重点贫困村)本着贫困户自愿的原则,采取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审核(公示)的程序,初步确认各村扶贫搬迁对象,并以乡(镇)为单位统一上报县(市)扶贫办。    第十八条县(市)扶贫办依据本办法第六条,采取现场核查、核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等形式,对各乡(镇)上报的扶贫搬迁对象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扶贫搬迁对象名单。    第十九条扶贫搬迁对象名单确定以后,由县(市)扶贫办负责编制本县(市)《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方案包括对象名单、搬迁方式、完成时间、具体补助标准、资金安排和资源整合途径等),报经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案(神农架林区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仍实行省级备案制)。    第二十条市(州)扶贫办在收到县(市)报备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对县(市)上报的《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看搬迁对象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并及时下达备案意见。同时,将备案情况上报省扶贫办备查。超过15个工作日未下达备案意见的,视市(州)扶贫办默认同意备案。    各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备案,一律同时实行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纸质备案必须以公文形式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县(市)扶贫办根据市(州)扶贫办下达的备案意见,在搬迁户所在行政村对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包括搬迁户名单、项目完成时间、补助标准等)。    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公示后,因特殊原因中途自愿放弃或无法实施的,按本办法第六条和原审批、备案程序办理对象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于统一集中安置的扶贫搬迁项目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建项目招投标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后,县(市)扶贫办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统一集中安置的扶贫搬迁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县(市)扶贫办委托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技术和质量验收。对于分散安置的农户自建住房,由县(市)或乡(镇)扶贫办入户进行现场确认。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先验收审核、后报账拨款”的工作程序。项目验收结束后,以乡(镇)为单位向县(市)扶贫办提出扶贫搬迁补助拨款申请,并附上搬迁户名单和相关报账资料。县(市)扶贫办根据项目验收或现场确认结果,对乡(镇)上报的补助拨款申请和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积极推行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直补到户。县(市)扶贫办会同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采取“一卡(折)通”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搬迁农户,并在“一卡(折)通”细目上标明“扶贫搬迁补助”。    第二十六条县(市)扶贫办要加强扶贫搬迁项目实名制台账档案管理。台账档案内容包括:搬迁贫困户基本信息、搬迁申请审批表、搬迁住房完工验收确认材料、新旧住房对比照片、贫困户一卡(折)通直补凭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扶贫办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县(市)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上报市(州)扶贫办;市(州)扶贫办审核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统一上报省扶贫办。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报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市)扶贫办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市(州)扶贫办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定期督办检查;省扶贫办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抽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扶贫搬迁项目受益对象是否属于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    2、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农户申请、方案审核、备案、公示、建设单位招投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3、扶贫搬迁项目(无论是集中安置项目还是分散安置项目)是否按备案的实施方案如期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项、项目未实施、“缩水”实施或虚假实施等现象。    4、扶贫搬迁项目报账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报账资料和花名册,套取、骗取扶贫补助资金的现象。    5、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是否实行了“一卡(折)通”直补到户。    6、扶贫搬迁项目实名制台账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定期或专项性的监督检查,应当形成客观真实的专题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省扶贫办在对各地扶贫搬迁项目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或违规问题,一经核实,给予批评或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对于性质恶劣并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次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给予一定额度的扣减处理。    第三十条各地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对套取、骗取、挪用、贪污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纪律、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所定实施细则需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办开发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流程 序号 管理事项 内容要求 责任主体 时间 节点 备 注 1 下达扶贫搬迁次年度指导性计划 省扶贫办向相关市州及重点县市下达扶贫搬迁年度指导性计划,并就有关事项做出统一部署和安排。 省扶贫办 12月 2 分解下达扶贫搬迁年度计划指标 各县市根据省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在一个月内确定本县扶贫搬迁年度计划规模和指标分配方案,分解下达到有关乡镇及贫困村。 县扶贫办 次年 1月 3 基层初步确认和申报扶贫搬迁对象 县扶贫办指导各乡镇根据县下达的扶贫搬迁计划指标,在贫困村(尤其是整村推进重点贫困村)本着贫困户自愿原则,采取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审核(公示)等程序,初步确认各村扶贫搬迁对象,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县扶贫办。 县扶贫办 1-3月 4 审查对象资格、编制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县扶贫办采取现场核查、对照建档立卡名单等形式,对各乡镇上报的扶贫搬迁对象名单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汇总编制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对象名单、完成时间、搬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资源整合)等,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案。 县扶贫办 3月 5 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备案 市州扶贫办对各县市上报的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看对象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下达备案意见;同时,上报省扶贫办备查。 市州 扶贫办 4月底以前 省扶贫办重点监管内容 6 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公示公告 县扶贫办将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行政村进行公示,包括搬迁户名单、项目完成时间、补助标准等。 县扶贫办 备案结束后及时公示 7 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督办检查 (1)县扶贫办对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要进行经常性现场检查;(2)市州扶贫办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定期督办检查; (3)省扶贫办每年进行一次项目实施情况专项抽查。 省、市州、县扶贫办 定期和不定期 8 扶贫搬迁项目完工验收确认 县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已完工的扶贫搬迁项目,按户进行现场验收确认。 县扶贫办 各地根据实际及时进行 省、市州扶贫办重点监管内容 9 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报账审核拨付 按照“先验收审核、后报账拨款”的程序,由县扶贫办对各乡镇提出的补助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采取“一卡(折)通”形式直补到户,并标明“扶贫搬迁补助”。 县扶贫办 各地根据实际及时进行 省、市州扶贫办重点监管内容 10 扶贫搬迁台账实名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1)以县为单位建立扶贫搬迁项目实名制台账,包括搬迁贫困户建档立卡基本信息资料、贫困户申请审批表、新旧住房对比照片、住房搬迁完工验收或确认材料、“一卡(折)通”直补凭证复印件、花名册等。(2)将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上报市州扶贫办,由市州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扶贫办。 市州、县扶贫办 12月 省扶贫办重点监管内容 说明:神农架林区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仍实行省级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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