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如何有效地防止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呢?
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
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
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7、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或举报的,依法对投诉人或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监察机关每季度召集各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投诉和举报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
围标的后果:
1、扰乱了市场秩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易滋生腐败现象。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围标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因为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围标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来认定围标行为;目前仅例举了部分不规范行为为串通投标行为。
2、围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围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不仅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3、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围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4、参与围标的企业诚信度不高,企业自身素质差。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项目本身留下隐患。
一般来说,现实招标中如果是公开招标的话是很难防止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即便是你招标单位设置入围的条件很高,施工单位也会施展针对性的招数,让你防不胜防,如果围标串标成功,在成本方面我想不说你也知道答案,这也就是为什么多年来围标串标屡见不止的原因。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电子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这也是政府提倡的阳光采购。
中国招投标在线网的e86采购管理系统是政府做为后盾,免费提供给各采购商、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中心使用的招标投标评标一体平台。
希望这样的回答能让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