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独自居住,无子女,无儿无女,没有经济来源,但平时照顾十分周到。一年前,他生病住院,医院诊断为脑出血,需要动手术。
本案中,原告诉称其父亲生前一直照顾自己,他在没有法定继承人情况下,去世后也没有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该房屋应由原告继承。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产权性质为国家所有,该房产已由原告和其父母共同居住多年,系原告父亲生前所有财产。因此,原告作为被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平等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其继承权是有继承权的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其财产。如果老人在生前有表示过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被证明是真实的,那么按照该协议或遗嘱处理财产是合法有效的,也是老人合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如果老人没有明确表示或未提供相关证据,那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或承诺的财产不能作为老人遗产继承。另外《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将遗产交付其他继承人;没有交付的,应当将遗产留置于殡仪馆或者其他地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同时,该遗嘱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当然,对部分有特殊情况的家庭来说,也可以在遗嘱中保留对其父亲的继承权。在案例四中,死者的父母、儿子、儿媳以及外孙子女均享有对父亲的继承权,虽然死者对其父母付出的时间、精力比较多,但其从自身角度来说也是有权选择的。所以,该纠纷可能因其父亲生前对其照顾较多而产生一定的影响。
现在社会的情况复杂,有些无子女老人去世后,无子女老人的房产继承有什么政策?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房产继承的法律提前
怎样处理房子承继、遗赠的搬运注册手续。1.因房子承继抑或遗赠恳求房子权属搬运注册的,恳求人是承继人抑或受遗赠人。
2.恳求人应当向注册安排提交下列文件:(1)房子权属注册恳求书(原件);(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房子拥有权证书(原件);(4)承继权公证书抑或遗言公证书和承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无子女老人的房产继承的案例状况
王爷爷与吴奶奶成婚几十年,一向未要子女,其街坊之子赵某照料两位长者20余年,两位长者在10年前认赵某为养子但未处理收养手续。王爷爷于2010年逝世,仅有的房子由其妻子吴奶奶承继,吴奶奶处理公证和过户手续。吴奶奶于2014年逝世,并留下代书遗言,期望其房子由其养子赵某承继。但吴奶奶的孙侄子吴某不赞同,并霸占该房子,遂与赵某产生争执。
法院审理该案以为:王爷爷与吴奶奶未生育子女,赵某虽未处理收养手续但多年照料王爷爷与吴奶奶,且有居委会出具的收养联系证明及多位街坊的证人证言,而且被告吴某关于赵某抚育王爷爷和吴奶奶的现实也予以认可,足以断定赵某为其夫妻的养子。吴奶奶的代书遗言的真实性经原、被告两边的质证,合议庭也予以认可。通过法官及律师的一起努力,向两边当事人说明晰在法令上的利害联系,并从道理及法理的视点对吴某进行压服及劝解,两边终究达成调停,法院出具民事调停书,将涉案房子过户到赵某名下。
无子女老人的房产继承的专家意见
本案触及遗言承继争执,养子的断定及代书遗言的效能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之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主要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主要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主要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
赵某作为王爷爷与吴奶奶的养子,当然有权承继其产业。尽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注册,收养联系自注册之日起建立。”赵某尽管并未处理收养手续,但其照料长者多年,而且有居委会开具的收养联系的证明及多位街坊的证人证言,被告吴某也予以认可,能够断定赵某的收养联系。而吴奶奶的代书遗言也期望赵某能够承继其遗产,我们也应当充沛尊重长者的志愿。别的,即便赵某不是其养子,吴奶奶的孙侄子吴某也不是法定的主要顺位承继人,在没有吴奶奶的遗赠的前提下,也不得以承继产业。
看了上面小编所述无子女老人的房产继承有什么政策,大家对于我国法律的相关知识点了解得更多些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