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有关要求,规范“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中心支行联合当地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图解:一图读懂“跨境理财通”!
解读:
9月10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正式发布,标志着“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快来跟我们一起了解,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有什么最值得您关注!
1、请用简单的语言介绍什么是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
“跨境理财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港澳投资者可以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内地居民也可以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的多元化。
2、“跨境理财通”和我们平时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有哪些异同?
“跨境理财通”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产品是指内地投资者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的,发行主体在香港和澳门的产品,包括了基金、债券和存款,都是中低风险且非复杂的产品。“北向通”产品是指香港和澳门投资者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的,发行主体在内地的产品,包括了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对于两地客户来说,产品发行主体、投资范围等方面,都和客户平时在本地银行买的产品存在一定差异。
3、它与其他跨境投资的品种又有哪些不同?
以内地投资者为例,目前现有的可供内地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品种包括QDII基金、港股通基金、中港互认基金等,均是通过内地或香港基金公司进行间接投资。“跨境理财通”推出后,内地湾区居民可直接投资“南向通”产品,包括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金管局发行的外汇基金债券、当地银行推出的定期存款、当地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等,投资范围更广阔。
4、谁能买“跨境理财通”?它的门槛是什么?有没有购买上限?
“北向通”主要面向港澳投资者,“南向通”则主要面向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购买港澳理财产品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具有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二是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历;三是满足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200万,或净资产100万的最低门槛要求。
“北向通”投资者准入条件则由港澳金融管理部门明确。“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5、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购买“跨境理财通”产品?购买的流程大概是怎样的?
“跨境理财通”业务开通后,“北向通”的内地代销银行、“南向通”的港澳销售银行可根据签订的业务协议,在其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渠道购买投资产品。湾区内地投资者具体办理和购买的大致流程是先选择一家湾区试点银行开立汇款户,汇款户可重新开立或指定已有账户。随后,需办理港澳银行的投资户开户手续,并与港澳银行签订投资协议。内地投资者可到港澳银行现场办理,也可通过内地汇款户开户行远程办理。银行对汇款户和投资户进行绑定,建立闭环汇划的安全管道,投资者即可通过闭环管道购买港澳理财产品。
6、“跨境理财通”用什么币种进行投资?是否占用个人的外汇额度?
根据《实施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均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资金划转,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由于资金结算均使用人民币,因此不涉及占用个人的外汇额度。
7、“跨境理财通”的收益是怎样的?有哪些理财需求的人适合配置这个产品?
“跨境理财通”北向通港澳投资者可投资的产品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两大类,虽然“跨境理财通”定位是中低风险产品,但是选择品种还是挺多的,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投资范围,也呈现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配置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满足投资需求。
8、“跨境理财通”什么时候开卖?目前银行机构的筹备情况如何?
“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将在发布30天后正式生效。各商业银行从《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进行业务报备。待人民银行在官网公布已完成报备的银行信息后,银行方可正式开办业务。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积极投入“跨境理财通”业务准备工作,前期筹备基本完成,将全力推动“跨境理财通”落地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温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治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我市金融经济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6〕62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新局面,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两条底线,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和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的方式,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的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负责总体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工作督查、考核评估和情况通报等工作。配合浙江省证监局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与人行温州中心支行共同牵头开展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参与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牵头开展第三方支付领域整治工作,会同市金融办牵头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辖内支付机构落实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规定和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办理跨行支付业务。
温州银监分局:牵头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温州保监分局:牵头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做好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领域利用自媒体、互联网工具开展违法违规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舆情导控和新闻媒体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的管理等。实行投资理财类产品媒体宣传预审管理办法。引导媒体适时宣传引导。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住建委:联合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市信访局:对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领域有关事项来市行政中心信访的群众,与市金融办等职能部门进行信访信息沟通,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口径,做好现场接访或联合接待等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信访事项。
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信息监测管控,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电信温州分公司:负责加强对从事电信等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法制办、市委维稳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要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负起属地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好属地专项整治活动,全面落实风险化解和源头维稳措施,确保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理财”“基金”“基金管理”“财富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 “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或“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二)监测资金流向。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明确存管责任,隔离平台资金与客户资金。严格要求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管。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严格内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作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评估认定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参考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2016年7月底前完成)。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的情况进行排查。在排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其中,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排查,要结合《关于开展全市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6〕85号)要求,联合各县(市、区)开展全面排查摸底,确保7月底前全部排查到位。
(二)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督查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市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整治情况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和中期评估,督查内容包括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保障、预警监测、应急机制、防控措施、统计分析及工作成效等,并及时做好问题查摆、纠偏等工作,建立问责机制。
(四)验收总结(2017年1月底前完成)。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分领域、各县(市、区)清理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各分领域牵头领域整治报告和各地市人民政府形成的本行政区域整治报告,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摸清行业经营风险底数基础上,及时梳理汇总,归纳共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7年1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已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各项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抽调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实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实行定期研判会商机制,重大情况随时研判,并定期通报整治工作部署和进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牵头、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原则,市各职能部门牵头抓好各自职责领域工作,强化部署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大力推进整治工作。
(二)强化奖惩督考。建立举报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布专项举报渠道,鼓励利用现有各类举报平台接受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形成震慑。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中期评估,奖优罚劣,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通报约谈、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从严追究责任。
(三)注重方式方法。坚持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分类施策、有序化解。对持牌类机构,存在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违规经营或者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情形,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停业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牌照;对风险较小的对非持牌类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平稳过渡,逐步化解风险;对非持牌类、业务极不规范、逃避金融监管的从业机构,坚决予以打击取缔。特别是对一些涉嫌诈骗、风险敞口较大的平台,要早打击早防范。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适时选取典型案例宣传引导,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