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确保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确保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后〔201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校范围内经营的食堂、超市、咖啡吧、小吃店、饮料店、甜品店和牛奶棚等与餐饮有关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研究生)工作部、工会、团委、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职能机构
后勤保障部膳食与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校医院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全校餐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各餐饮服务者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推进各餐饮服务者按照食品加工规范化要求进行操作,配合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师生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向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准入退出
一、学校餐饮场所的设立
学校有关餐饮场所的设立,必须符合食品加工、经营和销售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方便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校园餐饮,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设立。
二、招标准入条件
学校有关餐饮场所餐饮服务者的经营招商、签约事宜,均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凡进入本校提供餐饮食品经营服务的餐饮服务者,必须证照齐全、资质具备。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其他性质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实体或个体经营户。餐饮服务者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规定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餐饮服务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合同(协议)内容应包括功能定位、安全责任、使用期限、设施设备维护、押金或履约保证金额度、安全卫生要求规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与行为规范、罚则、终止合同退出条款及其他约定等事项。
招标有效期限原则为三年-五年,并视经营单位在设施及设备上之投资经费状况、履约情况酌情予以增加期限。
三、退出机制
餐饮服务者在学校食品经营服务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无条件终止合同(协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餐饮服务者的法律责任。
1.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火灾、火情等消防安全事故的;
3.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学校管理单位检查发现餐饮服务者问题后发出整改通知书,屡次不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隐患的;
4.其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五条 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者使用本校餐饮场所经营餐饮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一、应该依据与本校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的经营方式,使用本校既有的设施、设备,在指定地点、区域、时间内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的餐饮服务。
二、须与本校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向后勤保障部备案,后勤保障部代表学校行使监督职责。
三、应维护餐饮场所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清洁与正常使用,并负责餐饮场所及其附近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湿垃圾和废气油脂等废弃物的处理及油烟、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相关环保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各餐饮场所有害生物防治、消毒等作业,应委托专业公司定期实施,以确保环境安全卫生。
四、各餐饮场所若为因应食品制作及供餐作业的需要,自行改善或增添必要的设施、设备,应先经餐饮场所管理单位同意;涉及相关区域的修缮改造,应先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意。
五、餐饮服务者须负责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安全、作业方式等予以管理与教育。所有餐饮场所从业人员每学年应参加卫生(营养)培训学习至少八小时,并应请具有法定资格人员(如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担任现场参与卫生督导工作,每日按附表有关内容实施餐饮卫生及场所环境卫生安全的自检。
六、餐饮服务者从业人员应先经公立医院、卫生检疫所等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身体健康证方可雇用,并于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办理检查。
七、餐饮场所内,从业人员应穿着整齐清洁的制服、帽子(以浅、白色为主),并佩戴工号牌(工作证),不得穿拖鞋。
八、从业人员休息时间须在指定区域休息,注意维护餐饮场所的卫生与观瞻。
九、餐饮场所经营合同(协议),不得私自转让、分包、设定质权,或将场所提供他人使用。
十、餐饮服务者应委派专人将当日所供应各项膳食(餐盒)保留1份留样(≥200克)用专用留样盒且标示留样日期及餐别,置于7℃以下,冷藏48小时,以备查验。
十一、所供应的餐饮发生拟疑食物中毒等情况,应立即报告餐饮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膳食与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和校医院,并立即暂停营业,接受相关单位调查,若确定其有缺失和过错,应立即整改并接受复检,复检合格并尽医疗赔偿之责任后,方可继续营业。本校视情况终止合同(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本校举办的餐饮卫生培训学习,各餐饮服务者从业人员均须参加,不得借故缺席。
十三、其他未尽要求事宜,以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最新食品卫生相关法规及餐饮卫生操作规范等为管理依据,或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工作要求为准。
第六条 食品安全与环境卫生
一、各餐饮服务者应严格按照《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精神落实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各项工作。
二、后勤保障部膳食与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和校医院代表学校行使对各餐饮场所餐饮服务者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周至少一次,发现问题立即通知该餐饮服务者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的问题记录在案、复查反馈,至问题全部解决。
三、检查结果列入各餐饮服务者年终考核内容,并于每月例会上公布各餐饮服务者的扣分情况。
四、对餐饮场所供应的餐饮食品与环境卫生安全有疑虑时,应抽样送往政府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化验,其费用应由该餐饮服务者负责,化验结果不符合安全标准时,按罚则规定处理,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
本校各餐饮场所应依下列规定确保消防安全:
一、餐饮场所消防安全规章 制度齐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
二、定期清洗排油烟管道,有维护清洗记录台账;厨房间开油锅落实岗位责任,配备防火盖、灭火毯,并放置在醒目处。
三、强、弱电配电间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四、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置齐全,摆放位置合理,有日常保养与检查记录。
五、维护各项电源设施、电线,不得违规私接,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换。
六、易燃物品,应妥当放置于规定场所,使用时应小心谨慎。
七、使用天然气或电力设备时,须依规定程序逐项操作;若发生故障,应立即停用,请专业人员修缮,平时应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八、任何人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变更餐饮场所的房屋设计,以维护建筑的结构安全。
九、各餐饮服务者应派员工轮流参加学校定期举办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和演练,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法令。
十、餐饮服务者须负责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工作方式等予以管理与教育。所有餐饮服务者应请专人负责现场消防安全督导工作,并按有关消防安全内容实施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的自检。
第八条 价格确定
一、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1.基本伙食餐厅饭菜价格严格执行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要求,按照成本核算、明贴明补的原则,加强基本伙食餐厅饭菜价格的管理和核定;按2:3:2的比例,为学生提供低档(小于2元)、中档(2-3.5元)和高档(3.5-5元)的菜价,具体菜价按实际市场可做适当调整;未经批准,严禁涨价。
2.风味特色小吃餐厅饭菜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低于社会同类餐饮100%以上的价格,其中档口菜品(不含单点小菜、浇头等)售价的指导比例为:低价(10元及以下):中价(10元-15元):高价(15元及以上)=3:5:2,高价菜比例不得高于20%。
为师生提供花色品种多样的特色小吃,满足师生多样化的餐饮需求。
3.商务接待餐厅饭菜价格按照租赁服务的原则,让利于师生,为师生提供优惠、优质的餐饮服务。
二、其他餐饮服务者经营的食品、饮食价格必须明码标价,优惠师生。
第九条 考核
后勤保障部每年对餐饮服务者开展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和餐饮服务质量的综合考核。考核优秀的餐饮服务者,优先续签餐饮经营管理合同(协议)。
第十条 罚则
一、所有餐饮服务者从业人员于每学年开学后三个月内参加卫生(营养)培训学习数未达8小时,除依前款罚款外,并限一个月内督促该从业人员完成参加培训学习数,否则本校可以拒绝该从业人员继续在本校餐饮场所工作。
二、任何人员如果因食用本校餐饮场所的餐饮而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时,经卫生监督部门鉴定确属餐饮服务者的责任,其所需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费用全部由该餐饮服务者全额负责,立即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额押金,其法律责任由该餐饮服务者和承租方负责。
三、本校餐饮服务者供应的餐饮食品应新鲜、卫生,不得有食物变质或食物中含有异物的情况发生。如果发生,除报请所在地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裁决外,如师生提出要求,应当无理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赔付予师生。
四、如消费者提出食品卫生事项争议时,经双方同意和解后处理原则如下:
(一)由餐饮服务者负责赔偿当事人当时所购买物品价格五倍至十倍的赔偿金额。
(二)当事人要求餐饮服务者负责人提出公开口头或书面道歉。
(三)餐饮服务者必须就违规事项在本校规定限期内提出解决办法并执行,学校依各项罚则处分。
五、餐饮服务者需遵守环保部门有关湿垃圾、废气油脂清理的规定,所需相关设备由各餐饮服务者或餐饮场地管理单位负责,若因违反法令遭到罚款处分,由各餐饮服务者或餐饮场地管理单位自行负责缴纳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六、卫生部门前来检查若有不合格罚款时,由该餐饮服务者负责缴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其他重大缺失足以严重影响本校餐饮场所消费者的健康及安全时,应责令暂停营业,直至改善并复检合格为止,否则终止合同。
八、以上相关赔偿事宜,逾期未赔付,学校责令暂停营业,直至完成相关赔付为止。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修订。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保障部。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附件:学生食堂、校园餐饮服务日常自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