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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号文同步修订保险资金投资模式,再次强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不得投资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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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本文解读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研究员 韦诗竹,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刚刚,银保监会同时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以下简称“7号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两部文件。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7号文总体上看属于顺应监管趋势的结果,尤其是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多数资管产品已经开始规范化运作,所以在此基础上,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得以扩大,文件内容也聚焦在对几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要求上。 但结合7号文和9号文的内容来看,发生重大变化的是监管进一步强调了保险资金如果通过受托机构投资金融产品,受托机构必须进行主动管理,不得进行转委托或者提供通道(主要是通过单一资管计划和单一私募理财产品的情况),这将会对市场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投资业务产生一定影响,总体上看符合资管新规后的资管行业主动管理的监管思路,拓展险资运用范围有一定放管服,但同时对受托机构的责任和资质有明确的更严格要求。 具体来看: 此前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核心文件为保监发〔2012〕91号文,时隔10年,现已不能适应市场上种类纷繁的金融产品,而资管新规后资管机构和产品种类得到明确界定和规范,因此本此7号文新增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投资范围,在其他金融产品上,新增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此前只有信贷ABS)。 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发展报告(2021)调研问卷》披露内容来看,截至2020年末 ——在存量金融产品投资分布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投资计划为主要的投资产品,合计占总存量金融产品投资的96%。其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16456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0574亿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593亿元、银行理财产品449亿元、债转股投资计划5亿元;而新增的金融产品仍以信托计划、债权投资计划为主,产品期限集中在3-5年。 险资属于长期稳定资金,目前已超过23万亿,新增的投资品种意味着其符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可以分散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有利于激发机构主动提高与长期投资匹配的投资管理能力。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模式及情况如下图。 图片数据来源: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发展报告(2021).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但是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资金自主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从规则层面这是对原来规则的放松。原先保监发〔2012〕91号规定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占比该产品都不超过20%-60%,现在允许一定条件下保险资金直接设立单一计划,但是单一计划管理人仍然要承担主动管理角色,不能沦为通道。 如下图所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包括以下,保监发〔2012〕90号文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投资业务(也称专户业务)和公募业务提供了基础依据,目前其仍以开展委托投资业务(专户业务)为主,在专户业务中,委托人主要是保险机构,保险机构通常负责投资指引的拟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的策略配置和组合管理。 图片数据来源: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发展报告(2021). 结合起来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券商资管和公募基金投资单一计划,但是必须投资标准化资产(包括标准化债券和股票)。但是不能投资单一的含有非标资产的计划;也不能通过保险资管公司投资单一计划。(隐含意思要投单一,自己投不要找保险资管投;和之前2012年91号文比明文规定上放松了,但是执行手段上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6万亿委托投资投单一渠道堵上)。   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发展报告(2021)》最新数据披露,截至2020年末,专户业务管理规模16.46万亿,占比75.71%;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规模2.22万亿,占比10.21%;另类产品业务(包含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规模1.59万亿,占比7.33%;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规模0.06万亿元,占比0.29%;公募基金业务管理规模0.1万亿元,占比0.48%;养老金产品业务管理规模0.99万亿元,占比4.56%。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如果要投资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只能自主投资,不要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个通道。 结合此前的保监发〔2012〕90号文内容来看,保险资金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模式包括三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称“专户业务”,此前适用保监发〔2012〕60号文。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称“产品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和本次9号文相关的为委托投资业务,9号文压实了保险资管公司的主动管理职责,并重申受托人不得“将受托资金投资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委托人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自身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必须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   与此前的相关规定相比,7号文一方面放松了部分委托人、受托人的资质条件、放宽了委托人的自主投资权,比如取消了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旨在引导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通过提高风险识别、风险管理能力,压实主体责任。 另一方面则是强化了受托人的责任,9号文明确列明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十一大禁止行为: (七)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八)将受托资金投资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在符合本次7号文的基础上还应遵守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文的相关规定。而保险资管产品涉及的组合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中,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投资运作上参考保险资管“1+3”规则体系(保险资管产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为上位规则,并且在资管新规的指导下,再进一步形成“1+3”制度框架,其中《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为母办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个细则与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相对应。)。   ​ ​(六)新增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准入 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目前符合改要求的仅限于15家理财子公司。 穿透让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风险得以充分反映,7号文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的其他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这同时要求对投资端的金融产品必须有清晰的底层资产进行对应。   要求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受托投资金融资产,要有明确的投后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配备专业的投后管理人员,持续跟踪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   以下为法规全文及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和实施、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建立金融产品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三)具有完善的金融产品投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资产管理部门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 (五)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五、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商业银行的,该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三)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逆回购协议、银行存款、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投资品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产品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的其他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六、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投资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或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二)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要求。 (三)集合资金信托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中,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同时纳入权益类资产或不动产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七、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或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 (三)保险机构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50%,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80%。 (四)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中,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同时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八、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担任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三)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的贷款。 (四)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九、保险资金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担任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任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审计体系、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健全,具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2.具有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配备15名以上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名。 3.取得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3年以上。 4.最近连续5个季度末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动管理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动管理资产余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逆回购协议、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投资品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产品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 十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和收益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投资管理人。 (二)与投资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 (三)根据公司资产配置计划,审慎制定投资指引,合理确定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要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投资指引,并作出适当调整。 十二、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评估产品管理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水平、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关注产品交易结构、基础资产状况和信用增级安排,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十三、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明确投后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配备专业的投后管理人员,持续跟踪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 有关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相关风险,根据审慎原则及时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不得与当事人开展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机构不得投资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劣后级份额,以公司自身所持资产或资产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结构化金融产品除外。 十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投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将投资金融产品情况纳入季度和年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投资及合规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十六、保险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投资金融产品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十七、本通知中“以上”均含本数。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2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金融产品是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逐步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和品种,特别是2012年原投资金融产品政策发布实施以后,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不断增加。 截至2021年12月末,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1.72万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39%,品种覆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其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配置需求,行业有较强的配置意愿。同时,随着《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的发布实施,对金融产品投资集中度比例、投资管理能力等监管要求发生了调整,需要从制度上明确。 此外,原政策在金融产品决策流程、投后管理等方面监管要求有待进一步强化。因此,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和形势,对《通知》进行修订。 二、《通知》修订遵循了哪些思路? 我会在修订《通知》时,遵循了以下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行业面临的资产配置压力和问题,根据金融市场发展,将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需求的金融产品纳入投资范围,满足分散投资需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是坚持落实主体责任和完善监管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引导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审慎稳健开展投资。另一方面完善对交易对手、基础资产、关联交易等方面监管要求,防范投资风险。 三是坚持制度创新和统筹协调相结合。注重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强化同委托投资管理、保险资管产品、集合资金信托、投资监管比例等政策的协调,提升监管质效。 三、《通知》适用的金融产品范围有哪些? 《通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行为,涉及的产品包括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相较于修订前,《通知》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主要考虑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产品的管理运作规定。 同时根据监管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品管理能力。因此,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保险机构在符合产品管理规定中关于投资者资质等要求的情况下即可开展投资,这有利于理顺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 四、《通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哪些? 修订后《通知》共十七条,较原政策增加五条,修订十三条,删除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三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四是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 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五、《通知》如何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业务衔接? 2012年发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受托保险资金开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资管新规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发布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通过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为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通知》在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中增加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并同步在修订发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中删除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有关要求。 《通知》中规定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新设立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推动相关业务平稳过渡,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对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设立、展业尚不满三年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其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年限、管理规模可以与证券公司母公司连续计算;因并购重组、风险处置等原因,新设公司承接原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年限、管理规模可与原公司连续计算。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5月9日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 (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 (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审计体系、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健全。 (二)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设置资产配置、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受托管理关联方保险资金除外。 (四)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其中,受托开展间接股权投资的,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受托开展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担任委托投资资产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按规定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托管财产,有效监督投资行为,及时沟通托管资产信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八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资产限于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直接股权投资、以物权和股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金运用目标和投资管理能力审慎选择受托人,并严格履行委托人职责。受托人未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风险偏好等开展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保险资金负债特点、偿付能力和资产配置需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委托投资的资产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委托投资指引,及时调整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资产规模、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及定价机制,并在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中载明管理费率及定价机制。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包括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对投资标的下达交易指令等;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人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利润或者进行其他利益输送; (五)利用受托人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指引和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诚信、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二)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委托投资指引等构建投资组合,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 (三)持续评估、分析、监控和核查保险资金的划拨、投资、交易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四)依法保守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秘密;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公司治理、受托资金配置、价格波动、交易记录、绩效归因、风险合规、关键人员变动、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为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 (二)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包括直接或间接在受托投资账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账户、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等; (四)混合管理自有资金与受托资金; (五)挪用受托资金;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八)将受托资金投资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九)为委托人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十)利用受托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一)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委托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可以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受托业务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等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受托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予以解聘或者更换: (一)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致使委托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利用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发生重大利益冲突; (四)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受托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投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关联交易识别、重大突发事件等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委托投资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配备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受托人提供的资产配置、交易记录等信息开展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受托人应当建立委受托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受托投资管理情况。银保监会组织相关机构对报告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发生与委托投资有关的重大诉讼、重大风险事件及其他影响委托投资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委托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委受托投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关联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法询金融 专注于探讨分析一行二会一局金融政策之执行,在各个细分子领域探索监管模糊地带和政策容忍度。注重金融监管政策的动态边际分析,并对制度文件从不同业务维度解析。同时致力于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探讨监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扫码/点击图片进入课程详情页了解报名   课程推荐 课程名称《资管业务风险及合规管理全体系(2022年)》课程福利 购课即可免费下载课件PPT   INTRUDUCE 课程介绍   2021年底,长达3年过渡期的资管新规正式结束!随着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未来,对于各资管机构的约束力度只增不减,对于资管从业人员也带来了巨大挑战!基于此,法询金融特邀理财子在职资深风险管理专家设计了此课程,从银行理财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环境与行业发展最新动态引入课程;从资产端、产品端两个维度搭建知识体系,并涵盖了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理财产品估值,银行理财近期热点问题,结合了大量的实操案例进行讲解。资产端涵盖:债券、非标、Reits、权益类及委外投资、 ABS投资;产品端涵盖:现金类产品、净值化产品、结构化产品。学习此课程的学员都反馈收获颇丰,非常建议学习。   SCHEDULE 课程大纲       一.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1.1 银行理财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 1.1.1 资管新要求、理财新格局与风险管理的新挑战 1.1.2 银行理财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 1.1.3 产品风险管理与流动性风险管理 1.1.4 理财产品的估值与风险评级 1.2 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1.2.1 债券违约的统计分析 1.2.2 债券违约的机理分析 1.2.3 债券违约风险的识别 1.2.4 债券内评体系的建设 1.2.5 信用债投后风险监控 1.3 非标投资的风险管理 1.3.1 非标资产概念与特征 1.3.2 非标投资的风险案例 1.3.3 非标投资的风控原则 1.3.4 主要非标的风控实务 1.4 Reits的风险管理 1.4.1 REITs特征及发展情况 1.4.2 国内从类REITs到REITs的实践 1.4.3 REITs项目风险的防范 1.4.4 Reits市场风险的防范 1.5 权益类及委外投资的风控要点 1.5.1 银行理财中的权益资产 1.5.2 权益资产的风险计量与管理方法 1.5.3 权益类业务委外投资管理人的筛选 1.5.4 权益类委外投资的投后管理 1.6 ABS投资的风险管理 1.6.1 ABS流程架构与特点 1.6.2 ABS的风险分析框架 1.6.3 典型ABS的风险控制   二.银行理财产品开发与风险管理 2.1 政策环境与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2.1.1 资管新规出台及对产品的影响 2.1.2 资管新规下不同资管机构的发展 2.1.3 银行理财产品图谱与发展格局 2.2 贯穿产品周期的管理体系 2.2.1 理财产品主要风险与转型风股 2.2.2 理财产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2.2.3 产品风险管理体系 2.3 现金类产品的开发与风控 2.3.1 现金管理类产品现状 2.3.2 主要风险 2.3.3 产品投资相关要求 2.3.4 摊余成本估值与影子定价 2.4 净值型产品的开发与风控 2.4.1 净值型产品开发设计考虑要点 2.4.2 净值型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 2.4.3 净值型产品的信用风险管理 2.4.4 固收+产品的开发与风控要点 2.5 结构化产品的开发与风控 2.5.1 结构化产品市场概况及构成原理 2.5.2 结构化产品嵌入的期权组合 2.5.3 结构化产品挂钩的奇异期权 2.5.4 结构化产品的风险管理 2.6 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2.6.1 关于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认识 2.6.2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解读 2.6.3 理财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实践与难点 2.7 理财产品估值 2.7.1 估值方式的监管要求 2.7.2 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 2.7.3 从摊余成本法到市值法估值的切换 2.8 有关风险专题讨论 2.8.1 关于理财子与母行风险的关系 2.8.2 关于理财子独立审批和统一风险监控 2.8.3 关于理财产品间交易 2.9 热点问题解读   三.理财公司内控新规与公募基金的对比解读 3.1 立法背景及整体点评 3.2 对标公募基金的规定 3.3 强化理财公司受托管理 3.4 加强理财公司内外部监督 INTRUDUCE 讲师介绍 授课老师A W博士 有20年的金融从业经验,现任某理财子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信用经济与虚拟经济机理研究”、“中国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管制效力与对策研究”等课题的主要研究人。 在《上海证券报》、《中证网》等重要媒体发表工作论文多篇; 在《金融研究》、《中国软科学》、《中国货币市场》等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 授课老师B   邹律师 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获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深耕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行业十余年,为私募/公募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百只基金/资管产品(含QDII)提供法律服务,为保险资金运用、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提供法律服务,也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份额登记与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邹律师服务公募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多类金融机构设立、股权转让及公司治理,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外商独资机构WFOE PFM)登记,以及多家著名的全球性金融机构、对冲基金管理人的跨境业务(包括公司设立/收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QFII/RQFII、QDII/QDLP/QDIE、内地与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业务等)。 邹律师经办了许多在行业内属于首次或首批之一的创新/前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首家外资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契约型QDLP基金、首批多支QDIE基金、首批涉及QFII/RQFII投资私募基金及参与融资融券的多个项目、北京首批QDLP试点机构。   扫码/点击图片进入课程详情页了解报名   扫码添加助手了解更多优惠   15317108230(电话/微信)       REVIEW 本课程会员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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