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命名 正文

噪声污染防治方法范例6篇

扫码手机浏览

关键词:房地产;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源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兴未艾,施工中大型机械设备的大量使用,且由于项目工期紧,多数项目连续施工,噪声污染尤其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有关噪声的投诉事件已占到总环境投诉事件的50%以上,并居于...
关键词:房地产;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源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兴未艾,施工中大型机械设备的大量使用,且由于项目工期紧,多数项目连续施工,噪声污染尤其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有关噪声的投诉事件已占到总环境投诉事件的50%以上,并居于环境诉讼事件的首位。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更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噪声污染类型 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类型主要有住宅、公寓、酒店、写字楼、酒店、商场等。产生的噪声污染主要集中在施工期,只要噪声源包括:施工场地平整机械噪声、材料运输车辆噪声、材料卸载噪声、桩基施工噪声等。 在运行期,一般的住宅项目则主要为换热站、地下车库风机、供水水泵、电梯间等公共设备运转噪声。在酒店、高级公寓、高档写字楼、大型超市交付运营后,其噪声污染除上述一般影响外,主要的还有冷却塔、排烟风机。另外,由于城市用地紧张,高层住宅建设越来越多,因不合理设计造成的电梯间噪声污染也不在少数,也是居民投诉较多的噪声扰民问题,这些在城市房地产环境影响评价中都应受到重视。 2 房地产项目执行的噪声标准 2.1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运营期噪声首先应该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标准执行,一般来说项目建成后,内部环境主要为居民居住区、办公区,噪声应当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或2类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噪声标准变数较大,一般来说应执行4类标准。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标准适用区。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则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0类标准。 2.2排放标准 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酒店和超市冷却塔、风机等设备噪声则根据其功能区划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相应等级标准。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 产生的噪声,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上(GB12348-2008)和(GB22337-2008)两项标准。楼外设置的水泵、换热站、变压器等设备可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噪声源特性分析 要想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则必须了解各噪声源强及声学特性。以下就是笔者在近几年的房地产评价中总结不同建设阶段的噪声源强及声学特性。 3.1 建筑施工期间主要的噪声源分析 目前建筑施工期主要分土石方施工期、基础施工期、建筑结构施工期和最后装修工程期。一般来说,机械化程度越高,施工噪声就越大,如在土石方施工期、基础施工期阶段,其特点是噪声强度大,干扰范围大,但没有明显的指向性,且时间短。 现在施工用水泥均为商业水泥,避免了现场搅拌产生的噪声,因此在结构施工阶段主要的噪声污染还是来自振捣棒、水泥泵送浇灌以及原材料的运输车辆噪声。由于结构施工期较长,噪声大,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3.2 建筑运行期间主要的噪声源分析 运行期噪声主要是以冷却塔、水泵、餐饮业油烟净化通风装置、电梯等社会生活噪声为主的固定噪声源。 冷却塔噪声主要是风机运行进排气噪声和淋水噪声,噪声频谱均具宽频带特性。它的噪声值不很大,但它穿透力强,对周围居民会构成影响。冷却塔整体噪声为以低频为主的连续谱,没有突出的噪声风值,一般在31.5~2000Hz之间,噪声级约为55~85dB(A)。 水泵房的噪声主要由制冷机组、电动机、风机等组成,包括噪声和振动。其噪声主要为中低频噪声,绕射能力强,透射能力强,吸声困难,是噪声治理中最棘手的问题,机房内声能量密度过大,从而加重了透射噪声的污染程度。 电梯噪声主要是低中频振动噪声,运行时沿结构主承重墙传播至住户,是由建筑结构固体传声引起。根据国家规定,电梯运行时轿厢噪声小于55dB(A),开关门噪声小于59分贝,但在这一分贝下住户仍然能感知到烦躁,不能达到标准30dB(A)要求。 4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1施工期间噪声防治 目前对施工阶段的噪声污染防治一般均在环评报告中给出明确的要求: ①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管理,在工地周围建设围挡,禁止在敏感时间段(晚22: 00点~早6:00)进行施工,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申报的审批力度,进行项目施工前申报及施工后的现场监督管理等; ②对不符合当地噪声功能区划规定标准的施工单位除按规定交纳相应的排污费外,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削减噪声的污染,使其达标排放;对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应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等果断措施; ③增强施工建设单位的环保法律意识。按规定在施工地周围建设简易隔离屏障,合理安放机械设备,远离施工现场边界;在夜间施工的单位应遵守夜间施工的特殊规定。 以上这些都有利地保证了建设施工单位噪声污染的控制,增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同时由于设备流动性大,作业区域灵活,因此,在出现噪声扰民事件后,经当地环保部门介入,双方协商补偿后也较易调解平息。 4.2运行期间噪声防治 ①冷却塔。 冷却塔噪声治理主要通过消声、隔声、降噪、减震等方法。例如,控制冷却塔进出风口噪声,选用消声器和隔声屏障等不同降噪设备可起到明显的降噪效果;淋水噪声可采用隔声间和隔声屏障;集水盘落水噪声采用消声水垫和落水消声器等不同降噪设备;控制冷却塔振动,则采用减振器和橡胶软接等减振设备。目前选用超低噪声的冷却塔能够全面有效的控制噪声的污染。 ②水泵。 对水泵等噪声治理主要采用隔离和控制振动,如水泵加隔声罩、罩内加排风机、再加装进排气消声器。安装吸隔声一体的隔声箱对水泵进行隔声。挖低水泥基础,水泥机座与基础使用阻尼钢弹簧减震器连接泵体与供水管采用软接头连接,管道与墙体接触的地方采用弹性支撑,穿墙管道安装弹性垫层。 ③餐饮风机。 餐饮风机降噪除考虑风口噪声外,风机的机体噪声和振动的固体声传声也应予以重视。风机机壳及电机的噪声可以通过加装隔声罩来解决,在风机排风口外安装消音器,内置消声插片,使噪声在通过特殊构造的消声器时削减。风机吊挂采用阻尼弹簧吊架减震器。根据多年的现场监测和调查,单台风机离敏感建筑应至少在百米以上才能满足一类噪声功能区划的要求。 ④电梯噪声治理。 电梯噪声传播途径属振动性固体传播,不能采用常规的隔音板、吸声棉或隔声墙的方法,只能采用声源治理的方法,从现场运行来看,在电梯机房的四周墙体采用轻型钢骨固定吸声棉、外层加小孔吸音板或石棉隔音板固定来吸收部分电梯发出的混响声能,在电梯承重钢上贴减振胶或吸声海棉体,在电梯机房墙贴减振隔声板或喷涂用于体育场馆较多的新型吸声材料,在业主家内吸声使用面积做隔声墙、弹性吊顶、在电梯主机增加弹簧减震器或橡胶减震器进行二次减震等。 5 结语 施工期间应错开居民休息时间施工,采用隔板或围墙围护施工现场,采用低噪音的施工机具,加强管理,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都是解决施工噪声扰民的有效措施。在运行期,对风机、冷却塔噪声治理的同时,要根据实地情况充分考虑冷却塔的运行通风需求,保证降噪设备安装后不能影响冷却塔的运行。运行期噪声扰民的出现多是在项目建成后,建筑结构无法改变,因此在设备选型,结构设计、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上给予足够的重视。环评可根据设计中的设备选型,进行噪声源强和衰减计算,并对设备选型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1]高桂荣.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防治对策[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5,( 03) : 28 ~ 29. [2]蒋文德,游少鸿,金晓丹,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探讨[J].资源与环境,2009,( 03) : 97~ 99 [3]梅桂友,李新军.正确选择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 1) . 【关键词】广场舞 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漏洞 法律完善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概述 按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算作是“环境噪声污染”: (一)所排放出的噪声必须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日常生活中,人或者环境受噪声影响的程度不同,一种环境噪声在不同区域对不同对象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实践活动中应当明确把何种程度的噪声作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对象。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区分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最高限值。在标准规定的数值内的是一般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噪声,才可能被称做环境噪声污染。 (二)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是对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干扰。只要噪声没对其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的展开产生影响,即便是超过了国家的规定标准也不能称之为环境噪声污染。 二、广场舞扰民凸显出的法律漏洞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规定滞后。 在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施,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迫切需要修订。例如用“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界定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缺乏科学性,对于敏感人群例如老人与儿童均不适用。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01年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对环境噪声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为规范,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环境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公众环境。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缺位。 虽然现阶段关于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法规已逐步完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执法不到位现象,既有的法律条文有成为空文的趋向。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牵扯到多个机构部门,例如公安、环保以及城管部门等,这些部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由于权限界定不明确,往往造成了管理中的盲区,在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时,居民往往不知道去哪里投诉。而相关部门的主动执法意识不强,在环境噪声违规情况下难以从严治理甚至置之不理,这种行为将会对某些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纵容。 (三)公民守法意识淡薄。 在城市生活的民众逐渐意识到,生活中令人困扰的环境噪声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如何制止环境噪声却了解甚少。环境噪声无处不在,人们对于环境噪声的污染只能苦不堪言但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些民众由于“面子意识”和“息事宁人”的思想,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国内民众对于噪声的消极对待,一方面表现为对执法部门缺乏信任,一方面表现为对噪声的关注力度不够,这两方面的原因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现阶段民众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流态度。由于民众的维权意识淡薄,给环境噪声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了麻烦。 三、广场舞扰民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发达国家在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的,尤其是美国,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的认定标准是比较全面及有特色的。通过把环境噪声污染标准的规定进行中外对比,可以看出主要的区别就是在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标准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以“违法性”作为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前提。然而,在国外的法律通说、判例与法律法规中,只要噪声源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噪声分贝限度,也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即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国外的法更加注重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在认定事实时,把人的感受作为最基本的原则。 (二)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 监管者对扰民广场舞一般都是睁只眼闭只眼,不愿去过多的管理,是执法疲软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城市的环保机构对于扰民广场舞的投诉举报,就是运用调解的方式,这样做很难起到作用。如今在各地的公园广场等地方已经随处可以健身,其制造的噪声已经对周围的居民生活产生了影响,严格意义上讲,已经构成了违法。但是由于相关执法部门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居民“以恶制恶”的反抗。假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像西方发达国家那么严厉的话,相关执法机构能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这样以来,受到影响的民众又怎么会用违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三)加强教育宣传,倡导全民守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事实上,我国明确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只是长期以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所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得民众知法懂法守法十分必要。此外,政府应采取一系列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噪声危害的宣传,让群众认识到噪声的危害,认识到噪声对周围民众的恶劣影响。每个人自觉的维护自己身边的环境,遇到制造噪声的情况时,也会尽力制止。同时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噪声的音量降低,减轻对周围人民的影响。例如在排练队伍四个角各放一个小音量音响、将练舞地点从广场上改到室内进行。设备制造企业可以加快技术的研发,制造出更先进的音响设备,例如耳麦式的广场舞音响系统。 参考文献: [1]倪德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 [2]赵志锋.规范广场舞政府应主动“舞起来”[N].法制日报,2014,02. [3]杨建顺.广场舞者的权利和自由的边界[N].检察日报, 2013,11.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第九条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四条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规划、环保部门在组织编制环保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拟订城镇范围内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随城市建设、改造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章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机器设备所造成的噪声污染,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所在地单位、居民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提出的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从事防盗网、金属门窗等金属件加工制作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立金属件加工场所,或者占用道路作加工场地。禁止在夜间使用切割机械加工金属件;白天使用切割机械,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安装使用圆盘锯。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所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在设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点的区域,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征得建设、环保部门的许可,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条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及考试前7日内,禁止在午休时间及19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学生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行驶过程中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时,应当将噪声声级列为检测项目,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得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不得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在夜间行驶应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禁止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本市城区,须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从事买卖、洗车等活动,阻塞道路交通,引发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使用航空飞行器在城镇上空作游览、广告宣传或表演的,应当事先报经民航、环保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火车行驶经过城镇,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规定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进入城镇水域的各类船舶,其声响必须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位于城镇的车站、码头、港口使用高音嗽叭指挥作业。禁止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招徕客货运输业务。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含配备音响娱乐设备的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经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确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否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城区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宣传、彩票销售等活动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室外扩音设备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文化促销活动的除外。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沿街叫买叫卖。 第二十七条学校使用音响设备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广播、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使用小功率音箱,音箱架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并应严格控制音量,避免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避免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文化娱乐活动,应当自觉控制音量和时间,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门或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和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根据前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转交有权机关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拖延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休时间”是指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午间休息时间。 (四)“夜间”是指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之间的期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宜市府〔1985〕第4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拒报或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节选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噪声分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原已穿过城区的铁路,铁道部门不积极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的; (七)进入城区水域的各类船舶,其音响超过相应船舶噪声排放标准的; (八)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或未经民航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在城市市区上空作旅游飞行的; (九)火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十)机动车辆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夜间行使鸣喇叭以及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鸣喇叭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有(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有(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下罚款;有(九)项所列行为的,处20元以下罚款;有(十)项所列行为的,依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文化、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要求。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及相关的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报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已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的单位,其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对于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决定,可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 对于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新建、扩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 (一)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文物保护区。 第十四条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已从事经营活动且噪声排放不达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污染,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七条主城建成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其他需要禁止建筑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二十条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与城市道路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能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措施减轻、避免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完整有效的消声设备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整车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主城区二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但执行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公安警备等任务时的特种车辆除外。 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遇紧急情况时,一次鸣喇叭的时间不得超过0.5秒钟,连续鸣喇叭不得超过三次。严禁长鸣喇叭。 其他需要禁止鸣喇叭的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在主城建成区内,禁止经营者将商场、门市、店、堂、摊点及影剧院等商业文化经营场所的音箱和喇叭置于街面播放。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主城建成区、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六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饲养动物等产生噪声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已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的机动车,应当确保报警设备正常运转,报警器不得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电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等作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擅自新建、扩建工业企业的,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噪声的危害 噪声污染早已成为城市环境的一大公害。生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只能忍受一定强度阈值的声音,如果超过一定强度,轻则影响听觉功能,重则引起耳鸣、重听,进一步则影响睡眠,引起血压升高,导致胃肠功能紊乱、烦躁甚至精神失常。人们在生活中对声音强度的接受程度依环境的不同而有差别。如果是日常起居,室内噪声强度不应大于4odB(A),若超过55dB(A)就会感到烦躁不安。而对于睡眠要求噪声的水平应更低,以不超过3OdB(A)为理想值,因为超过这一数值正常睡眠就会受干扰…。实验表明,若睡眠时噪声超过45dB(A),则有一半的人会难以入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2J。规定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普及防治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几乎大同小异,新加坡也不例外。笔者对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噪声的监测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噪声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2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中的噪声来源 在圣淘沙环球影视城施工现场,随着工程的进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例如在基础工程中,有土方爆破、挖掘沟道、平整和清理场地、打夯、打桩等作业;在主体工程中,有立钢骨架或钢筋混凝土骨架、吊装构件、搅拌和浇捣混凝土等作业;在施工现场,有自始至终频繁进行的材料和构件的运输活动;此外还有各种敲打、撞击、旧建筑物的倒塌、人的呼喊等。因此噪声源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经常变换。表1是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的噪声A声级。表中所列这些噪声级都是在距离噪声源大约14m处测得的。 3噪声的物理特性 噪声是一种声波,具有一切声波运动的特点和性质。评价噪声对环境影响的量度主要有:声压、声强、声功率、声级及频率等。由于用声压或声强来度量声音是很不方便的,而且人耳对声音大小的感觉并不与声压或声强值成正比,而近似地与它们的对数成正比,所以通常用对数标度方法声级来表示声音的强弱大小。以分贝(dB)为单位的“级”只有相对比值的意义,是无量纲的量。声级计算公式如下:在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是一个包括各种性质噪声的综合声源。噪声对人的影响与声源的物理特性、暴露时间和个体差异有关。因此,噪声的测量以及噪声标准的制定是非常复杂的。现在,对噪声的测量、噪声的标准的制定都是结合目前的经济状况、技术条件等在大量实践研究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针对不同机械设备、不同时间分别制定。 4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中的噪声监测 新加坡奎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是世界第六座同类型公园,选址于新加坡著名旅游胜地圣淘沙岛,占地面积约20万,在人口、文化相对集中的旅游胜地。由于在不同的地方对噪声的要求是不同的,分别在医院、学校的附近和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附近设置了3个监测器,在施工期间对其周围的建筑噪声状况进行了监测。测点位置是依据<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建筑施工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在有风的情况下测量噪声时,风压作用到传声器的膜片上产生风噪声,直接影响测量结果。因此为了排除风对影视城内噪声测量的影响,选择在没风的时候测量,每5s读一次数。监测器选用美国产的一DL一1型噪声频谱分析仪。每次测量前用声级校准器对其进行校准,校准精度为O.2皿(A)。 5测量结果分析 测量时间分别是白天和晚上。不同地段的监测结果如表2表4所示。根据新加坡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在不同的地方要求是不同的,具体要求的极限值如表5所示[3l。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从测量的数据可知,在新加坡环球影视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水平白天在70dB以下,夜间在65血以下,根据标准,在学校、医院周围施工的噪声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都超出了规范值,居民区的噪声晚上超出了规范值,在其他地方周围的噪声声级在允许的范围内。 6影视城工地内噪声的时间变化 分析影视城施工场地噪声白天和晚上的变化。从图1可以看出,测点I和测点2噪声波动较大,而在上下班时间噪声相对较小,这主要是由于上下班时间,大型机械都停止工作。在白天施工时间内,测点1和测点2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其中以测点2最为严重。对比的3个测点中在测点3附近噪声比较平缓,波动不大,说明这个地方采取的降噪措施比较好。从图2可以看出,3个测点噪声都在65dB以下,而且变化比较平稳,无明显的高峰噪声特征。这3个测点都是在人类活动比较密集的地方,因此,除了建筑施工作业带来的噪声外,还有明显的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7降噪采取的措施 由上面的分析结果可知,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施工噪声在监测时段内白天平均等效声级都低于新加坡国家规定的标准,但噪声起伏比较大,对附近居民干扰强烈。晚上平均等效声级只有在测点3符合规定,其余2个测点超标。噪声污染的预防难度很大,要求施工机具不产生噪声是办不到的,只能力争减少噪声源、噪声量,降低其危害程度。 为了不影响施工又不干扰周围的环境,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噪声水平进行控制。 (1)进行现场调查,分析主要噪声源,编制控制方案。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建筑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位于居民稠密区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 (2)设置噪声监测控制点,以监测现场噪声;设立固定方向和流动的监测站,实施监测各场所和防护对象的噪声指标。 (3)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高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凡是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附近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同时要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这是防治噪声污染的最根本措施。 (4)在噪声高的区域内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耳塞。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尽力减少产生噪声的程度并且了解听力保护的知识。 (5)加大施工区域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不断地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治理噪声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从而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相关推荐

  • 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