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双减”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双减”工作,现就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发布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以上的培训费用。
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
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八、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九、从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县政府将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新安县“双减”工作领导专班,明确教育、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职责,对违反上级及我县相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欢迎广大市民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新安县“双减”工作举报电话:(校内减负)63087919;(校外减负)63087856。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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