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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忧“薪”事怎么办?找人民调解呀!丨调解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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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农民工朋友可能会遭遇拿不到工钱的难题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让您不再忧“薪” 案 情 简 介 某日,王某等12名农民工来到北京市延庆区某乡调委会申请调解,追讨被拖欠的工资。经了解,一年前,张某某承包了某公司位于某村的民宿建设工程,并雇佣王某等12人从事施工工作。 现民...
有的农民工朋友可能会遭遇拿不到工钱的难题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让您不再忧“薪” 案 情 简 介 某日,王某等12名农民工来到北京市延庆区某乡调委会申请调解,追讨被拖欠的工资。经了解,一年前,张某某承包了某公司位于某村的民宿建设工程,并雇佣王某等12人从事施工工作。 现民宿建设工程已完工,因工程质量与工程款结算数额问题,张某某与某公司发生纠纷,剩余工程款迟迟未到位,导致王某等12名农民工未及时领取工钱。 工人们因多次找包工头和建设公司索要未果,情绪激动,上民宿围堵,影响其正常经营。后听闻某乡调委会可以帮助解决欠薪问题,便来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 解 过 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先向王某等12名工人详细了解情况,并查看了他们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经统计,12人在张某某承包的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工资共计11万元。随后,调解员与包工头张某某和某公司取得联系,约定时间开展现场调解工作。张某某、某公司与王某等12名农民工到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告知调解程序及权利义务后,分别让各方表达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资料。 面对面调解 各方阐明诉求 王某等农民工表示,约定的工作如期完成,可每次向张某某和某公司讨要工钱,他们都推诿不支付。 张某某辩称,民宿建设工程总造价为321.7万元,某公司前期仅支付282万元,含有农民工工资的剩余工程款迟迟未到位,手中资金又紧张,导致工资无法支付。 某公司回应,民宿建设工程有瑕疵,张某某没有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及质量标准完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分开调解释法 逐个解决困扰 王某等人闻言,情绪逐渐激动。调解员见状,立马调整调解策略,一边把12名农民工带至乡调委会办公室安抚情绪,告知他们讨要薪资的方式要合法合理。 另一边,调解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情,为张某某、某公司重点讲解拖欠工资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着重强调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影响企业征信,同时,希望张某某和某公司能够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理解农民工的不易。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导,某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 随后,调解员再次把各方当事人召集到调解室进行最后的调解协商工作。某公司表示,已认识到拖欠剩余工程款的错误,会及时将钱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表明,收到工程款后会第一时间将工资发给12名工人。经过仔细的对账与核算,各方当事人确定了最终调解数额。至此,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圆满完成。 调 解 结 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张某某和某公司均认可工程总造价款为321.7万元,扣除总造价款5%,即16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再扣除已支付的282万元工程款,某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张某某剩余工程款23.7万元。 🔍张某某收到所有工程款后,立即支付王某等12名工人工资11万元。 🔍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因此事再无其他争议。王某等12名工人不得再以上门围堵等方式影响某村民宿的正常营业。 案 例 点 评 工资与农民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及时处理好此类事件,避免矛盾持续激化。人民调解要充分发挥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协调各方快速合法解决纠纷,保障农民工工资能拿到手、劳动报酬的权益能实现。与此同时,基层调解组织要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充分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将“和为贵” 的传统文化理念与说服疏导“息诉止讼” 的柔性化调解手段相结合,在农民工欠薪纠纷化解中诠释现代“枫桥经验”。 法 条 链 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来源: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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