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理财有风险 委托需谨慎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9日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转向了投资理财项目,但面对种类丰富的理财产品,有的投资者更倾向于委托专业金融机构、公司,甚至个人代自己投资理财。
家住南安的陈某因为委托他人代为投资理财,导致亏损本金23万多元,结果与受托人对簿公堂。一方主张是借款,一方坚持是委托理财,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受托人是否应偿还委托人这笔钱?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委托理财”亏损20多万元
陈某和石某系多年同事关系。2019年9月,陈某偶然得知石某与王某正在合伙投资理财,面对丰厚的利润回报,心动的他找到石某与王某商议投资理财事宜。同年10月,陈某先后分8次将235855元转入石某账户,石某和王某将涉案款项投入网上交易理财。
其间,3人曾就投资的本金保底以及利润分配、利息作出口头约定:由王某对该投资进行全权经营管理,陈某不参与到经营管理中。另约定2019年11月投资到期后,王某返还投资款235855元并支付以该投资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或相应利润给陈某。如给陈某造成损失,则由王某和石某承担亏损。
不料,3个月到期后,王某投资理财宣告失败,陈某所交投资款全部亏损。
此后,陈某多次联系王某讨要上述款项,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款。今年7月6日,陈某将王某作为被告、石某作为第三人起诉到南安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7615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
是借款还是委托理财引争议
陈某在诉讼中称,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合同,其与王某之间并不是投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为此,陈某还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债权凭证。
王某则满腹委屈表示,双方之间确实系委托投资理财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同时亦向法庭提交了个人资金流向情况以及理财平台相关截图,以此证明双方不存在所谓的借贷关系。
石某则称,其只是帮助陈某进行投资理财,但3人曾口头约定盈利则视为投资收益,亏损则由其与王某承担。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经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到,三方当事人关系一直较好,王某对该委托代为理财行为予以认可,但因目前经济确有困难,才一直未予以返还,同时希望法院可以帮忙促成和解。
经法官调解,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230000元借款由王某和石某各承担一半,陈某同意王某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返还借款115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还清,石某当场一次性返还借款1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