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持续深化地质灾害防治改革,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保驾护航,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琼府〔2024〕8号,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
2024年3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持续深化地质灾害防治改革,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保驾护航,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琼府〔2024〕8号,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4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琼府〔202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地质灾害防治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保驾护航,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根据2021—2022年开展的地质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成果分析,截至2022年12月底,我省累计查明1653处地质灾害(孕灾)点,其中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1556处,占比为94.13%;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97处,占5.87%;人为活动已成为引发我省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我省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多发,且呈常态化趋势,切坡临坡建房、修路等人为工程活动对脆弱地质体的干扰日益增大,诸多因素影响不断叠加凸显,致使突发地质灾害的风险不断升高,因此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二、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防治管理体系,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实现“不亡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灾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村组四级防灾体系,全省各级政府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落实落细各部门单位具体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群众积极响应,全社会共同参与。
坚持分级分类、源头管控。根据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划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坚持省与市县、行业部门分级分类负责机制。以规划为引领,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农房报建审批管控,遏制地质灾害发生的增量。
坚持以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充分运用综合遥感识别、航空物探等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水平;综合运用预报预警、专业监测、群测群防、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多种手段,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原则,明确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紧密结合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城镇建设、生态修复、全域土地整治等工作,采取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等方式,降低地质灾害风险。
(三)总体目标。
2025年底前,以我省地质灾害“遏增量、减存量”专项治理为抓手,通过制度建设和工程治理,坚决遏制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增量、减少存量地质灾害隐患。以国土空间智慧治理平台3.0为基础,常态化实施“天空地内群”等防治手段,有效识别和防御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2035年前,全面建成集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御避险、综合治理为一体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全方位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基本消除存量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实现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保驾护航。
三、加强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源头管控
(四)强化规划引领地质灾害防控。各级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加强与地质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成果的衔接,城镇用地和村庄居民点用地应最大限度规避地质灾害危险区、高风险区和隐患点。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村庄(垦区)建设规划以及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时,应委托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对规划区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评估结论的颗粒度和比例尺与规划的颗粒度和比例尺相匹配;依据评估结果,合理布局各类建设项目,落实预防治理措施。全省各级政府要在规划审批环节,加强对规划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村庄(垦区)建设规划以及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时,必须审查是否对规划区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将评估结论纳入规划成果。未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其规划;规划已经批复的,要及时补充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合评估结论依法优化调整规划。
(五)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管控。在可研阶段,项目单位及可研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等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有关内容纳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可研审批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有关规定落实可研审批要求。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对初步设计衔接情况进行审查。在建设用地审查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查询结果,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块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审查要点。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衔接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明确预防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在项目施工设计审批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明确预防治理措施和设计落实情况的审查,督导项目责任单位落实“配套预防治理措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要求。在竣工验收阶段,政府投资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非政府投资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需要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责任单位组织,应当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选址和农房报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加强农村宅基地选址,合理布局农村宅基地,最大限度地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极高风险区、高风险区和隐患点。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垦区)建设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位于经评估认为适宜的规划区域内的农房报建,全省各乡镇可按程序批复建设;对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的规划区域内的农房报建,全省各乡镇应组织另行选址;对经评估认为基本适宜的规划区域内的农房报建或确需在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隐患点布局宅基地或切坡、临坡建房的,乡镇政府应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及时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农户做好边坡支护工程等预防治理措施,落实“三同时”[边坡支护工程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要求,以消除切坡建房安全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农村自建房切坡建房技术导则,指导市县和乡镇政府加强农村自建房切坡建房审批管理和边坡支护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夯实管行业管地灾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属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交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旅文、教育、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海南铁路有限公司等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负责组织或督导实施各自行业领域内石油天然气管线沿线、公路沿线、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工程建设项目和农村自建房、旅游景区、学校、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和铁路沿线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测预警、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督导有关单位在规划编制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批复、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全流程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预防治理措施等防治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控体系
(八)确定防治重点区域和目标。在地质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成果基础上,加大调查评价科技投入力度,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物联自动监测、三维建模、时空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以市县域为单元,开展大比例尺、高精度地质灾害精细化调查工作,划分地质灾害风险区和风险点,构建“海洋灾害、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三灾耦合下“风险区+流域线+隐患点”地质灾害区域风险防控体系。
(九)建设“专业化+普适型”监测网络。选择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化自动监测,深入分析监测数据,探索研究我省典型地质灾害的形成机理。结合全省各市县实际,选取一批威胁人口较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探索安装普适型监测设备,充实我省地质灾害综合信息平台隐患点末端数据支撑,为精细化预测预警和地质灾害“风险区+流域线+隐患点”防控体系构建夯实工作基础。
(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风险区域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体系的组织领导,建立“市县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村组领导和监测员包点”的责任落实体系。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御群测群防体系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保〔2020〕281号),细化制定属地群测群防管理制度,更新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引导鼓励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给予群测群防员工作经费、补助或补贴,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和信号稳定的通讯设备,应考虑为个别强降雨期经常性信号中断区域隐患点配备卫星电话、太阳能或手摇式自主充电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防灾知识培训,不断提升群测群防干部群众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十一)提升气象风险预警能力。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地勘队伍应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强化地质灾害精细化预警技术手段的联合攻关,进一步加大预警网格密度(空间小于5*5公里),加密预警频次,提升预警精准度和实效性。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成果,汇集气象、应急、铁路、林业、水务等部门雨水情监测信息,完善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模型。推进省、市(县)两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网络建设,实现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全覆盖。
(十二)搭建地质灾害防御管理平台。结合实际,建立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御平台,实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御管理等功能一体化管理,为隐患识别、动态监测、预警预报及指挥调度提供决策支撑,探索逐步延伸至洪涝等灾害协同监测防治,全面提升自然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五、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十三)加大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力度。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轻重缓急、因地制宜的原则,应在2—3个五年规划期内,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工程治理或排危除险等,及时消除隐患,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县政府依据地质灾害成因分析确定防治责任主体,责令责任主体限期完成治理任务,消除隐患,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全省各级政府要重点对中小学校、农村集镇、旅游景区、山区城镇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综合治理;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重点做好因矿山开采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等灾害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对于难以治理或经治理难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坚决措施把受威胁的群众及时搬迁避让,把搬迁避让与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全域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实施,有效减少地质灾害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十四)实施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早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查清隐患类型与成因、诱发因素、特征和危害等基础情况,落实人防技防、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形成公路沿线地质灾害动态隐患台账。根据事权和财权划分,由全省各级交通部门牵头,对威胁较大的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实施专项治理,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六、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切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坚持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把地质灾害源头治理纳入全省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十六)强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构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教育、旅文、气象等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十七)构建齐抓共管责任体系。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规划审查和用地审批环节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村庄(垦区)建设规划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督导责任单位落实规划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督导矿山企业或责任单位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避免因矿山开采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等灾害。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督导项目单位及可研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等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有关内容纳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有关规定落实可研审批要求。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根据针对项目已提出的地质灾害相关防治内容进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地质灾害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乡镇依据村庄规划合理选址宅基地,避免将宅基地布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高和高风险区和隐患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导责任单位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落实预防治理措施,严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加强涉及切坡建房、临坡建房的农村自建房边坡支护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督促农户落实“三同时”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应督导责任单位在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公路建设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水务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域治理,负责水库(坝、渠)等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及时进行治理。旅游部门应督导景区建设等责任单位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防治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防范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并协助发展改革部门督导责任单位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地质灾害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和发布气象预警信息,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财政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保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省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撑,及时派出专家或技术力量对口支援市县政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海南铁路有限公司在相关部门指导协助下认真研判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风险,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开展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降低地质灾害风险;在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铁路线路建设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针对铁路线路可能遭受的和铁路建设中、建成后引发的地质灾害落实预防治理措施。
(十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和技术支撑机构,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程,有效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全省各市县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与省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建立共建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技术支撑体系。
(十九)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要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资金投入新机制,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循环。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教演练。全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4·22世界地球日”和“5·12防灾减灾日”等,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把此项活动作为常规性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提高全民落实源头防灾、科学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教育部门要把预防地质灾害和防灾避险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培养学生防范地质灾害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全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各项防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4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日
【术语解释】: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来源:《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条]
2.地质灾害隐患:通常指通过地形、地质和影响因素调查,初步推测可能会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或区段。[来源:《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50000)》(FXPC/ZRZY B-01)]
3.地质灾害易发区:经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划定的,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分为高、中、低三级。[来源:《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50000)》(FXPC/ZRZY B-01)]
4.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经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来源:《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九条]
5.地质灾害风险区:经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划定的,各类承灾体可能因地质灾害而造成损失的区域,分为极高、高、中、低四级。[来源:《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50000)》(FXPC/ZRZY 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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