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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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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 三、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与后果 一、不当得利是否要求主观 根据不当得利人的主观上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财产返还的范围会有所不同。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
一、不当得利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 三、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与后果 一、不当得利是否要求主观 根据不当得利人的主观上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财产返还的范围会有所不同。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2.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二者返还范围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对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范围因善意与恶意而不同,应当说这是民法理论讨论的问题。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 2.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3.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去哪里起诉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不当得利是否要求主观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不当得利要根据受益人的性质类型等问题进行综合判断,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因此是否主观要依据当事人的态度等。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引言 图1:不当得利纠纷裁判情况 结论 不当得利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者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由以上法院对不当得利进行管辖,当事人的约定如果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此规定来。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民法典只对无因管理内容作出了规定,但对无因管理纠纷管理权没有作出规定。无因管理纠纷一般由被告人或者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但对无因管理的管辖权没有作出规定,无因管理纠纷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代表法图索骥观点或立场,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处理。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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