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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衢州市衢江区乌溪江库区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和农民异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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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全省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推进库区群众异地搬迁,切实解决乌溪江库区群众生存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公共服务匮乏等问题,加快推进库区群众异地搬迁和脱贫致富步伐,根据水利部和省移民办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要求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
为认真做好全省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推进库区群众异地搬迁,切实解决乌溪江库区群众生存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公共服务匮乏等问题,加快推进库区群众异地搬迁和脱贫致富步伐,根据水利部和省移民办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要求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精神,结合衢江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之前已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咨询会、钉钉群讨论等形式就本政策征求了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8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通信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1239室;电话:0570-3838032)。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2019年8月6日 衢州市衢江区乌溪江库区水库移民避险解困 试点和农民异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全省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推进库区群众异地搬迁,切实解决乌溪江库区群众生存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公共服务匮乏等问题,加快推进库区群众异地搬迁和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国家水利部和省移民办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要求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精神,结合衢江区实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搬迁范围、对象和原则 第二条 本次搬迁范围为乌溪江库区湖南镇、举村乡、岭洋乡、黄坛口乡等4个乡镇。 第三条 本次搬迁对象以家庭户为单位,在搬迁范围内自愿异地搬迁到廿里龙溪安置小区(暂定名)购买商品房安置,并拆除现有房屋,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的农业家庭户。(在编及退休的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入本次搬迁对象。) 第四条 自愿搬迁安置原则。本次搬迁安置坚持自愿原则,农户结合本次搬迁安置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搬迁安置。 第五条 不得重复享受原则。异地搬迁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本次搬迁安置对象: 1.之前已享受过下山脱贫异地搬迁政策的农户(人口); 2.除婚嫁迁入、新出生人口外,在该文件下达后将户籍迁入的人口。(在读大学生、服兵役、服刑人员除外) 第六条 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本次搬迁安置购房必须符合农村建房“一户一宅”政策,根据《衢州市衢江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衢江区政发〔2017〕27号)要求,父母应与农业户口子女一起申请购房,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分户购房的可分户购房安置: 1.四世同堂的可分为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第三章 搬迁安置政策 第七条 本次搬迁实行商品房安置,安置地点为廿里镇龙溪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可享受不超过30平方米/人的优惠面积,优惠价为XXXX元(待定)/平方米。若安置户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该户可享受的优惠面积,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基准价(6000元/平方米)购买;若安置户所选安置房面积低于该户可享受的优惠面积,不补差价。(安置房面积以销售合同上载面积为准。选房办法等另外制定。) 异地搬迁户购买安置房可享受税务部门购买安置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房产权为该户所有安置对象共同所有。 第八条 本次计划搬迁安置550户,若未满550户,多余房屋用于今后异地搬迁安置,今后的安置政策另行制定。 按照下列优先级顺序安置:第一级为属于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的D级危房已拆除的无房户;第二级为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第三级为符合本次搬迁条件的D级危房已拆除无房户;第四级为符合本次搬迁条件的一般对象。自愿拆除现居住地名下所有房屋,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可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对象逐级优先安置。若哪一级报名人数超过可用于安置房屋套数时,除优先安置的对象外,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安置对象。 第九条 属于扶贫异地搬迁中整村搬迁或低收入农户搬迁的,给予8400元/人异地搬迁补助。(整村搬迁的认定: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第十条 宅基地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根据《关于印发衢江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委办发〔2012〕51号)“对以原宅基地换公寓式住房的,按在册农业户口给予5000元/人购房补助;属于连片整村搬迁的,再给予2500元/人的奖励。”(连片整村搬迁的认定:项目复垦区所在自然村10户以下的,搬迁率为100%;自然村户数在10户以上的,搬迁满10户的即享受连片整村搬迁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指直补移民)的避险解困试点对象再给予15000元/人补助。 第十二条 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该户名下所有房屋(以验收可拆为准)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费用,并申请房屋、土地注销登记,房屋交由所在乡镇政府,给予10000元/人奖励;给予每户2000元/次搬家费,每户可享受2次;房屋腾空之日起至新房交付期间给予每人XXX元(待定)/月的自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每户每月不足XXX元(待定)的,补足XXX元(待定),新房交付后,再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对确有保留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可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并报区资源规划局登记过户到村集体并公示后,视同原住宅拆除。 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补助标准和地面附着(属)物及房屋装修补助标准参照衢江区政发〔2012〕26号、衢江区政发〔2014〕25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安置农户户口迁入廿里镇后,在就业、服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迁居地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在子女就学方面,可以享受迁入地教育政策,在2021年9月前仍然享受原迁出地新生入学招生政策。 第十五条 农民异地搬迁安置后,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保留本轮承包期内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并鼓励其依法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 搬迁安置审核管理 第十六条 审核程序。 (一)农户申报。农户以家庭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乌溪江库区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和农民异地搬迁安置审核表》(以下称《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补助政策农户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书写“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2.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写“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3.在所在村范围内登记在该户名下的所有房屋、集体土地的权属证明(如土地证、建设或规划证许可证等)。 4.户主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5.该户未享受过异地搬迁政策承诺书。 (二)村级评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搬迁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等相关情况进行集体评议,无异议的在《审核表》意见栏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农户资格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逐户核实农户家庭人口数以及是否符合本次搬迁条件等。 土地整理中心同步开展对报名户宅基地拆除后能否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现场确认工作,对能否垦面出具书面意见。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在所在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异地搬迁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册农业人口等。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在《审核表》乡镇意见栏签字加盖公章,报区扶贫办复核。 (四)区扶贫办复核。区扶贫办会同区资源规划局、库区乡镇及安置地乡镇对搬迁对象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的,在《审核表》签字盖章。 (五)区民政局确定避险解困试点人员名单。区民政局根据经审核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人员名单,比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指直补移民)名单,对属于直补移民户的,在《审核表》上签字盖章。 (六)最终公示。经以上程序审核(若符合条件的户数超过550户,则根据本细则第八条办法进行抽签)确定的安置对象,由乡镇组织在各村进行最终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异地搬迁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拆除面积、是否属于低收入农户、是否符合整村搬迁或连片整村搬迁、宅基地能否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否直补移民等。 (七)签订安置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搬迁户和所在乡镇政府签订《乌溪江库区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和农民异地搬迁安置协议书》(以下称《安置协议书》),并交纳1万元人民币拆房保证金。拆房保证金由乡政府暂收,待农户房屋拆除、签订正式购房协议并交纳购房首付款后,凭房屋拆除证明和首付款发票等证明退还保证金。 (八)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确定。区民政局根据签订《安置协议书》的直补水库移民名单编制《衢江区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实施变更方案》,经区政府报省移民办批复,确定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对象名单。 (九)选房、拆房及后续工作。搬迁户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现居住地该户名下所有房屋,并将持有的现居住地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按规定逐级上报注销。搬迁户根据选房办法选定安置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交纳购房款(需要按揭购房的根据相关程序办理完毕),并在取得安置房产权后按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所在行政村应当将本次搬迁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户数、人数等有关情况报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章 补助资金发放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发放。 (一)避险解困试点资金。符合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的,区民政局依据安置户与乡镇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将15000元/人的避险解困试点资金打入本人(或户主)账户后转入区建投公司账户,用于抵扣购房款。 (二)其他补助资金。各乡镇按照《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江农发〔2019〕32号)报账程序,集齐相关报账材料后,到相关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组织领导。 成立衢江区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和农民异地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廿里镇、湖南镇、岭洋乡、举村乡、黄坛口乡及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考核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职责。 (一)湖南镇、举村乡、岭洋乡、黄坛口乡政府是本次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组建工作机构,制订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搬迁对象资格的审核把关、补助资金发放、组织搬迁、房屋拆除、宅基地复垦、建档留存等工作。 (二)廿里镇负责龙溪小区建设配合和服务工作,负责成立社区管理机构,并做好小区的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向上争取和发放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资金;负责避险解困试点对象审核把关、名单确定和避险解困解困试点方案变更工作;负责指导廿里镇做好安置小区命名、社区组建等工作。 区扶贫办负责牵头做好异地搬迁安置对象资格进行复核以及补助资金争取和发放。 区发改局负责龙溪小区相关项目立项及房价监管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次搬迁资金的筹措、管理、拨付。 区审计局负责本次搬迁资金的监督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搬迁农户应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注销,会同区扶贫办做好搬迁安置对象资格复审,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 区土地整理中心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求,负责做好搬迁农户旧房拆除后腾退宅基地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相关资金发放工作。 区住建局配合做好商品房安置的相关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异地搬迁农户户籍审核、户口迁移工作,并建立相应人员数据档案,防止异地搬迁人员户口回迁。 区税务局:负责龙溪小区商品房交易相关税务收缴和减免。 区教育局负责将异地搬迁农户子女纳入所在学区招生范围。 区信访局负责搬迁期间的移民信访维稳牵头协调工作。 区农商银行负责对本次搬迁工作提供政策范围内的优惠金融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搬迁安置对象提供虚假资料、假证明等欺诈手段骗取避险解困异地安置补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其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内相关政策仅适用本次搬迁,以后有类似异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另行发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待本次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自动失效。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办公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月 日 附件3: 乌溪江库区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和农民异地搬迁安置 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乡(镇)村(户主姓名) 根据区政府异地搬迁安置政策,乙方自愿到廿里龙溪小区购置商品房,并享受相关搬迁政策。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根据区政府本次异地搬迁安置政策自愿到廿里镇龙溪小区购置商品房。安置房产权为该户所有安置对象共同所有,且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乙方自愿拆除位于乡(镇)村该家庭户名下的所有房屋。不按要求拆除房屋或不按要求退出宅基地的,则甲方不予安置和交房。 3、根据区政府本次异地搬迁安置政策,属于整村搬迁或低收入农户搬迁的,给予8400元/人异地搬迁补助;宅基地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以原宅基地换公寓式住房的,按在册农业户口给予5000元/人购房补助,属于连片整村搬迁的,再给予2500元/人的奖励;符合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指直补移民)的避险解困试点对象再给予15000元/人补助;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该户名下所有房屋(以验收可拆为准)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费用,并申请房屋、土地注销登记,房屋交由所在乡镇政府,给予10000元/人奖励,和2000元/次搬家费,补助2次,给予乙方房屋腾空之日起至新房交付期间给予每人XXX元(待定)/月的自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每户每月不足XXX元(待定)的,XXX元(待定)元,新房交付后,再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4、乙方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保留在本轮承包期内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5、乙方可依法有偿转让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或由村集体有偿收回。 6、甲方按照衢江区政发〔2012〕26号、衢江区政发〔2014〕25号文件标准对乙方拆房房屋进行补偿。 7、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扶贫、救济、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直至消除其违约行为的不良影响后方可享受。 8、在子女就学方面,可以享受迁入地教育政策,在2021年9月前仍然享受原迁出地新生入学招生政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区扶贫办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 :(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自愿拆除房屋并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承诺书 为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居住环境,经充分商议,现全家作出以下承诺: 1.全家自愿异地搬迁至廿里龙溪小区; 2.全家自愿在安置协议规定时间内拆除现居住地本户名下所有房屋,并自愿永久退出全部宅基地,今后不再申请使用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3.将持有的现居住地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按规定逐级上报注销,并在取得安置房产权后按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自愿缴纳拆房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若不按要求拆除旧房或不退出宅基地,则自愿放弃保证金。 衢江区乡(镇)村自然村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承诺书一式4份,承诺人、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区扶贫办各执一份,本承诺书自签名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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