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证券市场相比,财富管理市场理财产品更加多样,产品设计也更加复杂,对投资者所应具备的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目前市场上针对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教育仍然比较欠缺,主要体现在:
一是投资者盲目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对风险缺乏正确的认识。
二是投资者缺乏对财富管理机构资质的判断能力,容易被不正规理财机构误导,频频掉入“投资陷阱”和“庞氏骗局”。
三是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往往存在羊群效应,倾向于盲目跟风,缺乏基本的市场判断能力。
许多投资者甚至在不关心理财产品的设计架构情况下盲目跟风购买,在这种背景下,一旦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时很容易发生金融纠纷。近些年更是出现了不少涉境外公司理财投资纠纷、P2P网络理财纠纷、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等等。
03.他山之石:国外先进经验可供借鉴
在国外,无论是国家政策层面,还是财富管理机构层面,均普遍重视投资者教育。推广和普及金融素养教育成为各国提高全民金融知识和素养水平的一致做法。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多国都将金融素养教育作为国家战略纳入基础教育体系。
▍国家层面加强立法完善投资者教育体系
美国通过实施全方位的金融教育,投资者教育体系已相对成熟,主要体现在:
从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上看,美国形成了多层次的投资者教育体系。美国的投资者教育机构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协会等自律组织、交易所和其他金融机构,四类金融机构均承担了投资者教育的职能。
其中,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94年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及援助办公室”,协调并直接进行全国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协会等自律组织包括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和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投资公司协会专门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基金会,在投资者教育方面非常注重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资料;交易所和其他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到全民投资者教育的工作中。以上四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教育职能交叉互补,通过多层次的投资者教育,实现教育人群的广覆盖。
从方式上看,美国投资者教育手段更加多元。1994年,美国在其联邦中小学教育法案修正案中,将个人金融知识教育纳入课程安排。从1998年开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合作在中小学校中开展投资知识普及活动,通过印发书籍、举办投资者见面会等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活动。
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进行投资者教育的特色是开发“金融游戏”,增加投资者教育的趣味性。纽交所通过与大学开展合作、进行互联网讲座、举办许多针对教师、新闻工作者、大学生的教育活动,以及向投资者发放投资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向大众介绍投资基本知识。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通过举办投资模拟游戏以及编制针对中小学教师的投资教材进行投资知识的普及。金融中介机构一般是开展一对一咨询或面向社会大众的投资者教育活动,通过免费寄送投资宣传册、举办各种免费的学习班、开设专门网站等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
从法律制度保障层面上来看,美国已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于2003年成立“投资者教育基金”,并在官网设立“老年人证券热线”和“纠纷解决”专栏。美国金融业监管局承担了全国99%以上与证券相关的纠纷处理,根据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官网数据显示,2019年通过仲裁和调解等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共计4011件。同时,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联合佩斯大学法学院出版了《证券业争议投资指南》,为解决金融纠纷问题提供明确指引。
日本高度重视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具有成熟的投资者教育体系,主要体现在:
首先,日本具有健全的法律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1974年,日本大藏省证券局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投资者本位的营业方针》,第一次引入投资者适当性规定。随后,2000年,日本颁布了《金融商品销售法》(2000年第101号法案),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规范,明确了当金融服务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尽力确保其销售行为的适当性。2006年日本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前身是《证券交易法》),以及同年修订后生效的《金融商品销售法》出台,立法涵盖了投资者分类、投资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职责等方面。2005年日本已正式启动对大众的经济教育,日本证券业协会还专门设立“证券教育与公共关系部”从事投资者教育工作。经过一系列改革,日本证券市场从过去以行政为主的事前控制模式逐渐转变为事后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下更加侧重于完善司法事后救济功能,完善补偿机制,合理解决纠纷。
其次,日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揭示义务。具体来看,根据投资者的专业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日本将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四类,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制度有助于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结构,同时能够有效减少金融纠纷。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和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金融服务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建立并维护“客户信息卡”,信息卡上需记录投资者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投资经验等。销售机构在与投资者最终签署合同前,应获得投资者的书面声明记录,以确认投资者已完全知悉所签署合同内容及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为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商品销售法》要求金融服务机构需承担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义务。
此外,日本证券业协会还专门制定了面向老龄人口的销售指引,加强对老年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措施,日本逐步建立起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者教育体系。
新加坡、韩国等新兴经济体也在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力度。主要方式包括:
一是各机构间加强合作,开设投资者教育课程。例如新加坡交易所与新跃大学合作,一起开发和财务与投资相关的持续教育和培训课程的内容。课程的主要对象是公众,也开放给修读非金融学科的新跃大学学生,其中一些课程和新跃大学的学术要求一致。新加坡交易所和新跃大学通过举办讲座和其他活动来提高公众的财务素养。另外,新加坡交易所与证券投资者协会携手开展社区教育计划,以投资讲座等形式,普及基本的财经知识。
二是依托信息网络构建多元化投资者教育体系。后金融危机时代,韩国加强了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韩国的投资者教育机构包括金融监督院、韩国银行、韩国消费者院、全国投资者教育协会、韩国金融投资者保护财团等,运用多元化方式加强投资者教育。主要包括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和大众传媒开展投资者教育、线上申请与线下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教育方式,例如通过网上提交参加申请,定期出席线下课程讲座等活动,不断提高投资者教育的灵活性,扩大投资者教育人群的覆盖面。
三是立足于投资者的实际需要,注重区分投资者类型。韩国注重区分受教育的金融投资者的类型,韩国金融监督院作为政府机关,将教育对象划分为儿童、青少年、成人、教师等类型,根据自身年龄和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教育书籍。其中,儿童书籍采取讲故事的方式对专业术语下定义;教师书籍采用概念公式化和原理展示的方法进行阐述。另外,针对女性,韩国每3个月定期开展女性经济学教育活动,立足于投资者的实际需求,使得投资者教育的效果大大增强。
▍国外财富管理机构积极配合落实投资者教育
国外财富管理机构也以投资者教育为己任,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践行投资者教育。具体体现为:
一是注重社区和学校投资者教育。其中,美国银行注重可持续增长目标,致力于为社区提供金融教育服务,包括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教育和金融工具等。截至2019年底,美国银行共培训了4000多名工作人员,在大约700个社区金融中心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并且每季度都会以英语和西班牙语举办教育研讨会,持续加大投资者教育的普及力度。野村证券公司会定期派员工到学校授课普及金融知识,目前约有400多名公司员工为其提供讲座课程,自2001年以来,累计约9.6万名学生参加了相关课程。
二是定期举办论坛和研讨会,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瑞银集团定期举办客户活动,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互动,包括邀请专家共同参与的个性化的专题交流会,以及举办大型聚会等(如瑞银财富洞察、泛亚投资系列论坛,每年吸引超过3000名客户参与)。在定期交流会上,专家会与客户分享对于市场和资产的判断,并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另外,野村证券还为特别人群专设研讨会,2019年10月的“证券投资日”,野村证券和《日本经济新闻》共同为女性举办了特别研讨会,以帮助女性投资者提升投资理财水平。
三是通过网络平台及举办竞赛等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美国银行发起设立了“养成更好的理财习惯”免费平台项目,该项目主要用于培训消费者如何理财,截至2019年底消费者访问该免费平台的次数超过27亿次。另外,从2000/2001财年开始,野村证券就一直作为特别合作伙伴支持“日经股票联盟”(一项虚拟股市竞赛),通过举办竞赛等活动进行投资知识的普及。
四是利用新型科技手段和分析工具,不断优化投资者教育成果。在分析工具和技术方面,瑞银集团从2019年开始引入数字反馈工具和新的机器学习模型,对传统的调查方法进行补充和完善,通过全面评估收到的客户反馈(包括来自客户的投诉),有效减少金融纠纷,不断优化投资者教育成果。
04.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投资者教育还需“几家抬”
近年来,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投资者教育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实践层面仍有较大提升的空间。随着我国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力度加大,未来金融理财产品将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 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教育,绝不是财富管理机构一家的事,而应强调多方参与、多措并举,发挥“几家抬”的合力。
一是在立法层面应大力推动投资者教育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快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财富管理机构的监管,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财富管理机构的模式、业务范围、风控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严格审核财富管理机构资质,明确财富管理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认购、赎回等流程,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应对财富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各自的责任边界进行清晰划分。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立法层面应出台相应的销售指引,加强投资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的普及,加快推动建设完善的全民投资者教育体系。
二是在司法层面应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保证纠纷诉讼处理机制的公平公正。在执法层面,应根据事前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风险告知书面声明记录以及最终签署的合同(包含录音录像等材料),明确投资者和财富管理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解决金融纠纷应避免出现“按闹分配”,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调解、仲裁、诉讼等金融纠纷解决原则,保护投资者和规范运营的财富管理机构的正当合法权利。
三是协会等自律机构应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同国内外业界和学界的交流合作。协会等自律机构应积极借鉴国外证券行业的成熟经验,加强与国外先进财富管理机构、国内业界和学界的交流合作,与高校、培训机构等合作开设相关投资者教育课程,同时加强尽快研拟相关规则,如制定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格式合同,明确投资者准入门槛的标准,强化对财富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强调持证上岗等。
四是媒体应积极承担投资者教育作用,在新闻报道中保持客观公正。在当今互联网普及的时代,媒体,尤其是网络自媒体的影响力在不断增强,媒体应当积极承担投资者教育的正面作用。当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理财纠纷时,媒体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理性分析金融纠纷事件的来龙去脉,不应故意偏袒任何一方。新闻媒体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媒体的监督管理,对于滥用舆论力量、错误引导舆论方向以及发布不当言论的媒体应加大整治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媒体环境。
五是财富管理机构自身应加强投顾队伍建设,提升投资者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财富管理机构应加强投顾队伍的职业培训,重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流程(书面声明、签字、录音录像等),防止一味追求销售业绩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不匹配的产品。财富管理机构还应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客户信息卡”,加强对重点人群如老年人、儿童、女性的投资者教育。在教育方式上,除了传统投教方式之外,还可以加强线上线下的有效结合,利用金融科技寻找更有效的教育方式,例如建立动态的投资者信息数据库等。
六是投资者应不断提高自身金融素养。投资者应积极主动参加正规专业投资培训机构开展的投资理财知识培训。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购买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对于收益率明显超过正常水平的理财产品应提高警惕,避免掉入“理财陷阱”。
展望未来,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将迈入新的“黄金十年”,财富管理机构将面临更多发展机遇。加快推动投资者转变刚兑思想,普及“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投资有风险”等市场化观念,减少金融纠纷,有助于整个财富管理行业行稳致远,实现长期、可持续的繁荣。从长期来看,也有利于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 | 贾瑞林,植信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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