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7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优化生育政策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作重要批示,强调“要坚持以习...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7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优化生育政策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作重要批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切实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生育政策配套衔接,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是继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中国人口与生育政策的又一次历史性调整。相关内容如下:
一、关于生育政策
修改后的省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二、关于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
(一)产假及护理假。新修改的省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二)育儿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三)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三、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主要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老人老办法: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二)新人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一)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关请示的复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616号),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工作单位且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但未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双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发放方式:目前,我市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方式有两种。一是管当年:即从办证之月起,每月10元,分年度发放,到满14周岁为止。二是管出口:从办证之月起,到满14周岁为止,每月10元,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采取何种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现行独生子女保健费实行的是申报制。如果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及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给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审核,再按程序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超过14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一)政策依据:省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
(二)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属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三)发放标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计发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包括部分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原提高基本退休费的计发比例*139个月。
六、企业退休职工计生一次性奖励政策
(一)中省在宜企业
1.发放依据:《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省在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计生领文〔2013〕8号)。
2.发放对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3.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二)市属企业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
2.发放对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3.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三)县市区属企业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方案并负责落实,奖励标准为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经费来源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原市属企业下放到区成为区属企业以后退休的奖励对象,所需奖励资金由区属企业负担;下放以前退休的奖励对象,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级协调解决。
七、城镇无业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计生一次性奖励政策
(一)五个城区灵活就业人员
1.发放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
2.发放对象:我市城区的全覆盖对象必须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在申报前一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具有宜昌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城镇户籍,未曾享受过机关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中省在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3.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二)九个县市(含夷陵区)灵活就业人员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方案并负责落实,奖励标准为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经费来源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八、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二)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情况;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标准:从2012年起,调整为960元/人/年。
(四)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资料齐全,情况清楚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每年年底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储蓄帐户。
(五)注意事项: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满60周岁的当年即可享受。
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一)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
(二)扶助对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扶助标准:从2021年起,调整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58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750元/人/月。
(四)扶助办法: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资料齐全,情况清楚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公示、审核、确认。每年年底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储蓄帐户。
(五)注意事项:一是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从其扶助资格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按月计算,一年一发放。二是《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的通知》(鄂人口委〔2011〕10号)规定:已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十、全面两孩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宜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卫生计生发〔2017〕25号)。
(二)补助对象:享受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相关政策,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女方为宜昌市户籍居民且在宜昌市参加医疗保险;二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和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补助标准:宜昌市城区(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宜昌高新区)政策内合规的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额标准为每例最高限额25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其他县市(含夷陵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最高限额标准。
(四)办理流程:自审符合条件的育龄群众向街道(乡)卫健办申请开具免费生育证明单。街道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出具证明单。不能出具证明单的,向群众解释具体原因。群众持证明单到城区助产机构分娩,出院直接结算。
(五)注意事项:一是向产妇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此政策。县市(含夷陵区)政策与城区有所不同。二是产妇拥有有效的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身份(不含商业保险)。三是城区每例最高限额2500元,通过其他途径报销没有达到2500元的结算时予以补差;对于通过其他途径报销超过2500元的对象,不用申请享受全面两孩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补助,不能同时享受报销政策。
十一、全面两孩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宜昌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幼儿园保教费补助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卫生计生发〔2017〕26号)。
(二)补助对象:申请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政策的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相关政策,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父母及子女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及子女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二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合法生育第二个和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三是在宜昌市区域内幼儿园接受三年学前教育。
(三)补助标准:宜昌市城区(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宜昌高新区)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其它”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含夷陵区)幼儿园保教费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各地制定。
(四)办理流程:自审符合条件的家长在孩子户籍地社区申请开具保教费补助证明单。社区初审资格,审核通过发给审批表,社区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向群众解释具体原因。家长持社区盖章的审批表到孩子就读的幼儿园盖章并将审批表及有关资料交街道审核。街道审核通过盖章,统一交区卫健局审核后出具《全面两孩幼儿园保教费补助证明单》。街道、社区将《证明单》发到家长。家长将《证明单》交幼儿园。幼儿园向教育部门上报享受政策幼儿花名册,卫健、教育部门信息核实完毕后,由财政、卫健部门负责经费拨付。经费拨付到幼儿园后,由幼儿园向家长结算补助经费。
(五)注意事项:一是家长向幼儿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此政策。县市(含夷陵区)政策与城区有所不同。二是全面两孩幼儿园保教费补助仅在幼儿初次正常入园时(每年秋季学期)申报一次,申报通过后享受政策不超过三年。
宜昌市生育政策、计生奖励与扶助政策咨询热线